逆权侵占

逆权侵占

财产权中的一个法律概念
逆权侵占是英美法律系的一个法律概念,指房地产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业主的兴讼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不必付出任何代价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一般诉讼时限为12年。
    中文名:逆权侵占 外文名:adverse possession 发布单位: 法律类型:普通法的法律概念 后果: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简介

逆权侵占条例主要是惩罚一些冒失的业主任由他们楼宇或土地被第三者占用,不去收租甚至不闻不问。主要租客找过业主,登过寻人启事,又找不到的话,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逆权侵占。经判决之后,就可以成为物业的合法拥有人。有权利便有义务,在业主失踪期间,租客一定要负担单元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用。

敌意占有

逆权侵占需要合乎“敌意占有”(hostile)之要素。占有者不单只需要持续并实质占有有关土地,而且还需要显示其敌意占有之意图,例如设下门锁,围栏,门牌,人为耕作等。如果土地使有者相信原业主容许他合法进入该地(例如租用),其占有意图便不成立。不完全合乎“敌意占有”之条件,例如声称有意缴租但长年无法缴租的情况,就不能以逆权侵占为由成为该土地的合法业主。

善意与恶意

一些普通法地区不容许恶意占有人(malice) 以逆权侵占为由成为新业主。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者应该知道有关土地已被他人敌意占有(即是看见了别人设下的门锁,围栏,门牌,或“闲人免进”之标记等),不论是罔顾此事实,或是毁坏或移除有关标记,仍然长期占有该地。

在这些司法区,并非恶意占有的敌意占有者仍然合符逆权侵占的要素(买错屋住错屋的情况),他仍可以以此法律成为合法新业主。

一些司法区要求敌意占有人证明其善意,否则逆权侵占无效。这些善意包括:缴付土地税,与作为房地产拥有人应缴付的税或其他行为显示占有者真诚相信拥有其占用地方的权利 (right to claim) 。

道德理由

因为土地拥有权兴讼时效是有限的,所以才出现“逆权侵占”。这个兴讼时效一般是12年,而这个时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变。

如果兴讼时效是无限制的,那么任何土地拥有人都无法安心,因为任何土地可能在数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拥有者,他们的后人都可以兴讼,现有的土地拥有人便要面对无穷无尽的法律风险,这样危害到私有产权的稳定性。

这个理由与其他普通法诉讼都有有限兴讼时效是一样的。

应用与领土纷争

因为兴讼时效限制适用于私人土地纷讼,那么兴讼时效限制适用于处理领土纷争亦理所当然。

在国际法,任何国家若确信其国土被敌意占有,便有责任提出正式抗议(不必兴讼,但该抗议需备案)。若然超过了时限而不作抗议或兴讼,国际法便不能宣称该占有为非法,占有国便自然成为合法拥有者。

案例

2010年6月11日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土瓜湾马头角道唐楼一个单位的女租客林芝,因业主“人间蒸发”了26年,期间由她承担单位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日前入禀高院,申请“逆权侵占”,要求裁决她拥有单位的业权。林芝在诉状中提出根据香港《时效条例》第7节的收回土地的诉讼时效条文,她已逆权占有该单位逾法例规定的20年,乃向法庭提出为该单位的业主。(《时效条例》于1991年修订后,“逆权侵占”期限为12年,而修订前则规定“逆权侵占”时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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