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

为农民提供保障的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1]农业保险常被看作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是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的政策。农业保险按性质可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
    中文名:农业保险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agricultural insurance 出处:《农业保险条例》 归属:市场经济 性质:保险

简介

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和初加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亦被称为两业保险。广义的农业保险指所有面向农村开办的各类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按其保险对象、承保方式、保险责任以及保险性质有不同分类,农业保险保险产品比较复杂。相应的农业保险有经营风险大,经营费用高,正外部性等特点。

美国是实行发展农业保险较早的国家,中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试办,2000年后大力推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农业保险一般被视作国家财政与商业运作的有机结合,主要为了鼓励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降低其农业生产风险。

特点

(一)保险标的具有生命性

(二)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大

(三)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高

(四)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

(五)农业保险难以商品化

(六)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支持

分类

承保对象分类

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土地,主要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植物和动物。狭义的农业只包括植物栽培和畜禽饲养两大类。广义的农业应包括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渔业)以及农村中的副业。尽管副业是一种附带和分散的小量生产,不具有农业生产的基本待点,但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可形成并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农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包含农、林、牧、副、渔各种生产。

农业保险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种植业保险

(1)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以稻、麦等粮食作物和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为对象,以各种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遭受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在作物生长期间,其收获量有相当部分是取决于土壤环境和自然条件、作物对自然灾害的抗御能力、生产者的培育管理。因此,在以收获量价值作为保险标的时,应留给被保险人自保一定成数,促使其精耕细作和加强作物管理。如果以生产成本为保险标的,则按照作物在不同时期、处于不同生长阶段投入的生产费用,采取定额承保。

(2)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以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收割后的初级农产品价值为承保对象,即是作物处于晾晒、脱粒、烘烤等初级加工阶段时的一种短期保险。

(3)森林保险。森林保险是以天然林场和人工林场为承保对象,以林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病虫害造成的林木价值或营林生产费用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

(4)经济林、园林苗圃保险。这种险种承保的对象是生长中的各种经济林种。包括这些林种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果实、根叶、汁水、皮等产品、以及可供观赏、美化环境的商品性名贵树木、树苗。保险公司对这些树苗、林种及其产品由于自然灾害或病虫害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此类保险有柑桔、苹果、山楂、板栗、橡胶树、茶树、核桃、枣树等保险。

养殖业保险

(1)牲畜保险。牲畜保险是以役用、乳用、肉用、种用的大牲畜,如耕牛、奶牛、菜牛、马、种马、骡、驴、骆驼等为承保对象,承保在饲养使役期,因牲畜疾病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以及因流行病而强制屠宰、掩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牲畜保险是一种死亡损失保险。

(2)家畜保险、家禽保险。以商品性生产的猪、羊等家畜和鸡、鸭等家禽为保险标的,承保在饲养期间的死亡损失。

(3)水产养殖保险。以商品性的人工养鱼、养虾、育珠等水产养殖产品为承保对象,承保在养殖过程中因疫病、中毒、盗窃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水产品收获损失或养殖成本报失。

(4)其他养殖保险。以商品性养殖的鹿、貂、狐等经济动物和养蜂、养蚕等为保险对象,承保在养殖过程中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产品的价值损失。

各国差异

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该模式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直接或间接经营,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以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直接保险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的全国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农业再保险。

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社会互助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代表是日本。其特点是:政策性非常强,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社,政府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再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

实施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西欧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经营,农民自愿投保。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政府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植

该模式主要以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其特点如下: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保险险种少、保障程度低、保障范围小,主要承保农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三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各地现状

黑龙江垦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安徽省农作物总承保覆盖面达72%。

保险责任分类

单一风险保险

即只承保一种责任的保险,如小麦雹灾保险、林木火灾保险等。

多风险保险

即承保一种以上可列明责任的保险,如水果保险可以承保风灾、冻害等。

一切风险保险

即除了不保的风险以外,其他风险都予以承保的保险。

按性质分类

政策性农业保险

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商业性农业保险

由保险机构完全按照商业化的运作方式,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农业保险。

作用

(一)有利于保障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利用

(四)有利于减轻灾后政府筹措资金的压力

(五)有利于改善农民的信贷地位和经济地位

(六)有利于农村社会生活的稳定

发展模式

美国模式

1、健全的法律体系

2、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农业保险组织架构

3、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与利益诱导相结合

4、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支持

5、政府提供再保险支持

日本模式

1、重视农业保险立法

2、具有层次分明、功能明确的组织体系

3、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

4、国家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大力支持

经营方式

根据农业生产具有经营的多样性、分散性、不平衡性、自然风险和病虫灾害等特点,必须采取多种保险经营方式。

法定保险方式

对于频繁发生、损失后果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应采用法定保险方式。这些灾害会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进行,给广大农业生产者带来生活困难,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同时还会给国家财政造成额外负担。很多国家采用这种强制保险方式,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自愿保险方式

农副业生产品种繁多,经营分散,造成局部性损失较多。为了提供保障,应大力宣传保险的作用、增强保险意识,鼓励自愿投保,并满足农业生产者对保险的不同需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愿保险方式将为广大商品生产者乐意接受。

合作保险方式

中国《保险法》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民合作办保险是件新事物,我国正在试办,可能会成为我国农村保险那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联合保险方式

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与有关单位合作共保,特别是一些与职能部门和专业单位关系密切的险种,如畜禽保险与畜牧兽医站的关系密切,就可开展耕牛、生猪的联合保险,搞防治保险责任制,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兽医站负责防治技术,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把经济补偿责任和防治技术结合起来。实行这种联合保险方式应具备一些条件,如有一定的禽畜防病、治病人员、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较好。合作双方应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实行“利益分享,责任共担”原则。

理赔流程

农业保险理赔流程

1、报案与受理。农户受灾后,可以通过行政村协保员、乡(镇)保险代理员向人保财险公司报案,同时应保护好标的物。

2、现场查勘。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查明农作物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

3、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公司为主,农业、植保、财政、气象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

4、保险公司现场查勘结束后,根据种植业保险条款进行确定赔偿金额,分散的农户可直接赔付。大面积灾害损失,由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根据查勘损失情况,双方协议确定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5、赔偿确定金额后,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赔款实行张榜公布制度。

6、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到80%时,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5%)]。对于损失率达到8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中国发展

发展历程:

(一)1982-1986年:农业保险的恢复试办

(二)1986-1992年:农业保险多元化和快速发展时期

(三)1993-2003:农业保险的萎缩和徘徊时期

(四)2004-至今:新一轮的农业保险改革和探索时期

模式探索

1、上海安信模式

2、吉林安华模式

3、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4、浙江共保体模式

5、安盟模式

6、江苏联办共保模式

基层保险机构

因风险和成本原因,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水平较高,单靠农民难以独立负担这块支出。因此,国家出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农户共同负担保费。“但从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基层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往往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偿付能力,也影响了基层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任建国代表介绍,2008年,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未到位资金为10.48亿元,约占当年保费的十分之一。

对于这个问题,民建中央高度关注,提出应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首先,逐步把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提高到占当年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水平,以后逐年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其次,落实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责任,发达省份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各省财政负担,落后省份和农业大省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重要性

一直以来,抗灾救灾、安抚灾民、重建家园的费用主要由国家和地方民政部门负担,也有一少部分来自群众和企业的捐赠。这种模式不仅让国家投出了大量的财力,而且不利于健全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形成。有关专家指出,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机制、成立农业保险公司,更多地用社会的力量来化解农业风险。

据统计,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100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口2亿多人次,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以往救灾主要靠民政救济、中央财政的应急机制和社会捐助,农业保险无疑可使农民得到更多的补偿和保障。

法律制度

纵观国外农业发展历程,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国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为给农业保险保驾护航,世界上很多国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进程缓慢,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体系极其薄弱。我国只有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使农业保险活动真正有法可依,才能调动投保人的积极性,增强投保人的保险意识,才能促进农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也才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为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几年,上海、吉林、江苏、黑龙江等省市先后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他们在试点过程中摸索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总体上还不规范、不平衡。我国急需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使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制度化、法制化,进而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步伐。

存在问题

农民有需求,保险公司有市场,这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一旦运作起来,却变成了农民有苦衷,保险公司也有苦衷。在人保、财保、车保等险种已经相当成熟、人们的观念也普遍接受的情况下,农业保险这样一个看来“双赢”的保险项目,为何会走到如此尴尬的境地?

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指出,七大因素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1、农民收入水平太低。

2、传统农业比重太大,农业经济组织化程度低。

3、国家支持力度小,没有相应的一系列政策。

4、农业保险法律缺位。

5、农业保险宣传不到位。

6、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水平低也是一个问题。

7、农业保险的人才太少也是制约农业保险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解困良方

从国外来看,农业保险都是政府支持的,因为农业保险的风险非常大。在欧美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初期阶段,由于农业收益下降,农业即处于被保护状态;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农业的“适度保护”政策也始终坚持。在种种保护农业的措施中,农业保险是一个重要手段。所以解困的良方是政策。

一位长期从事保险业的专家建议,将农业保险业务从一般性的保险中剥离出来,建立合作保险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