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禁区

军事禁区

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域
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域之一。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划定的一定范围内,采取特殊措施予以重点保护的区域。它包括陆地军事禁区、水域军事禁区和空中军事禁区。国家对不同的军事禁区规定了不同的特殊保护措施。[1]
    中文名:军事禁区 外文名:Prohibited Military Zone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性质:禁区 隶属:军队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非军用船只进入,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界线标志或者障碍物表示的,由当地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并由测绘主管部门在海图上标明。

第八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执勤人员遇有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驱逐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人员离开军事禁区;

(二)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战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区域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军事管理区是指这一区域的管理权归军队所有,军事禁区则是非特许不可进入的区域。军事管理区不一定是禁区,但军事禁区一定是军事管理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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