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学术语
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项下的资产通常是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资产支持证券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固有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他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固定收益证券当中的主要一种。可以用作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品的资产分为两类:现存的资产或应收款,将来发生的资产或应收款。前者称为“现有资产的证券化”,后者称为“将来现金流的证券化”。
    中文名:资产支持证券 外文名:Asset-Backed Security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别名:ABS 领域:经济 本质: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性质: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简介

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代表对宏观资本市场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梳理了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相关文献,主要围绕产生动因、国内外实践、效用三个方面。

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以下简称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pool of underlying assets)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11月7日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

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证券。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的信托收益权份额。信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项下的资产通常是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卡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资产证券化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固有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它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

发展历史

资产支持证券是在西方国家融资证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金融市场,随后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接受和采用,近年来又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对提高资产流动性、分散信用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美国和欧洲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较大,其他地区相对较小,我国则刚刚起步。

资产支持证券最初采用的基础资产为住房抵押贷款,随着证券化技术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用于支持发行的基础资产类型也不断丰富,目前还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住房权益贷款(home equity loan)、设备租赁费、厂房抵押贷款(manufacturing housing)、贸易应收款等。

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总量为71.94亿元。截至2006年底,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158.5亿元。

发行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过程通常如下:首先由基础资产的发起人(originator),包括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公司、抵押贷款公司、信用卡服务商、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将贷款或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其附属的或第三方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实现有关资产信用与发起人信用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然后由SPV将资产打包、评估分层(tranches)、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信用评级等步骤后向投资者公募或私募发行,产品类型包括简单的过手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y)和复杂的结构证券(structured security),如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CMO(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 )等。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对冲基金等。由于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偿付结构、信用增级手段等都各不相同,其交易大都在OTC市场进行,主要通过电话双边报价、协议成交,因此除标准化程度较高的MBS外,其他类型的ABS一般流动性不足、价格透明度不高。

发行申请

中国央行对其的发行申请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3.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4.发行说明书草案。

5.承销协议。

6.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7.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9.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能说明。

10.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销组织

发行的承销的组织

1.组建承销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

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2.承销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3.承销机构的资格认定。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3)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4)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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