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心理

变态心理

心理学领域术语
变态心理,也可以称作异常心理,是指人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发生异常,包括认知、情感、意志以及人格等方面表现异常。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正和反两个方面,人的心理活动也不例外。人的心理活动可以分为正常心理活动和异常心理活动,由此就形成了心理正常的群体和心理异常的群体。[1]
  • 中文名:变态心理
  • 外文名:abnormal psychology
  • 适用领域:
  • 所属学科:
  • 类别:心理学
  • 别名:异常心理

变态心理产生原因

人类的心理活动本来就是极其复杂的,人们的心理活动既不能离开人们固有的心理活动的物质基础——人脑,亦不能脱离开人类活动的场所——环境,这里当然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人脑有病变,致使因人脑活动面产生的心理活动变得异常,这是极易了解的事实。环境有变化,也必然会引起人们心理活动的相应变化,因为环境中随时发生的变动,都是一种刺激,这种刺激通过人们种种固有的感觉器官,如眼、耳、鼻、舌、身(皮肤、肌肉、骨骼等)而反射入脑,就构成了人们心理活动的内容。

人们的心理活动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是正常的心理活动,但是如果外界环境的变化过于强烈,或人们在这变化中心理活动的某些环节发生了适应不良或其他的病变,就可能使人们的心理活动变得异乎寻常,也就发生变态心理现象。

正常心理活动与异常心理活动之间,有相互转化的可能性。有心理异常的个体经过系统的治疗,异常部分也能得到改善或完全被矫正。因此,正常心理活动与异常心理活动在人群中会永远并存。

变态心理的研究简史

变态心理的讨论自古代就有,但作为一种系统探讨和科学解释只有百年历史。

我国从秦汉时期一直到18世纪末,变态心理的讨论和实践一直走在世界各国前列。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前222年)产生了我国最早的医学经典著作《内经》,它包括《素问》和《灵枢》两部书,共18卷162篇,它从整体观点出发,运用朴素的唯物论和自然辩证法思想对人的生理、病理和疾病的诊治预防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阐述,其中有不少内容涉及到心理异常和心身的关系等方面,如“怒伤肝、喜伤心、思伤脾、忧伤肺、恐伤肾”等成为心身医学和变态心理研究的至理名言。《内经》奠定了中国医药学的理论基础,自它以后,随着祖国医学的不断发展,变态心理的讨论在分类、症状描述、理论探讨、诊治方法等方面也不断深入,但仍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变态心理的系统研究框架,科学的变态心理解释和研究是18世纪以后的事。

西方的变态心理研究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是被称为医学之父的古希腊医生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公元前460~前360年),他把心理异常归结为体内四种体液(血液、粘液、黄胆汁、黑胆汁)的失衡,认为心理疾病有其器官上的原因,必须进行医学治疗,反映了变态心理研究的生物模式思想:他还把心理异常现象分为躁狂、忧郁和诲妄三大类。

公元前100年,希腊另一名医生Asclepiades首先使用了“心理障碍”和“心理缺陷”等术语。这些均说明古希腊学者对心理变态已有初步认识,并指出了心理异常和人脑的联系。中世纪(公元476~1700年)被称为是黑暗时代,由于神学和宗教占统治地位,心理异常现象被看作是魔鬼力量的体现,不同的心理异常是由于附体魔鬼的不同特点造成的,治疗心理异常就得采用“驱魔”手段,即用残酷的禁闭、停食、拷打、水淹和火烧等方法处理精神病患者,给他们带来悲惨的后果。17世纪以后,在文艺复兴运动的推动下,医学逐渐摆脱中世纪神学的束缚,心理异常被看作是精神病的表现。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精神异常的研究更加重视心理和社会因素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对精神病人的防治工作也从医院扩大到社区,一大批学者主张变态心理的研究要放弃对病人内部作用的探讨,而重视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各种因素对人心理的致病机制,认为任何人在相应的内外紧张刺激作用下都可能引起精神障碍,社区环境不良、对人缺乏支持是人精神崩溃的重要原因,心理健康的研究要重在社区预防和促进,这一变更使得社区心理卫生运动在世界范围深入发展,变态心理的研究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变态心理的判断标准

内省经验标准

这里的内省经验指两方面,其一是指病人的主观体验,即病人自己觉得有焦虑、抑郁或没有明显原因的不舒适感,或自己不能适当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寻求他人支持和帮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没有这种不舒适感反而可能表示有心理异常,如亲人丧亡或因学业不及格而退学时,如果一点没有悲伤或忧郁的情绪反应,也需考虑其有心理变态。其二是从观察者而言的,即观察者根据自己的经验作出心理正常还是异常的判断。当然这种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其标准因人而异即不同的观察者有各自评定行为的常模。但由于接受过专业教育以及通过临床实践的经验积累,观察者们也形成了大致相近的评判标准,故对大多数心理变态仍可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对少数病人则可能有分歧,甚至截然相反。

统计学标准

在普通人群中,对人们的心理特征进行测量的结果常常显示常态分布,居中的大多数人属于心理正常,而远离中间的两端被视为异常。因此决定一个人的心理正常或异常,就以其心理特征偏离平均值的程度来决定。虽然心理异常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连续的变量。偏离平均值的程度越大,则越不正常。所谓正常与异常的界限是人为划定的,以统计数据为基础。这与许多心理测验方法的判定是相同的。

统计学标准提供了心理特征的数量资料,比较客观,也便于比较,操作也简便易行,因此,受到很多人欢迎。但这种标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例如,智力超常或有非凡创造力的人在人群中是极少数,但很少被人认为是病态。再者,有些心理特征和行为也不一定成常态分布,而且心理测量的内容同样受社会文化制约。所以,统计学标准也不是普遍适用的。

医学标准

这种标准是将心理变态当作躯体疾病一样看待。如果一个人身上表现的某种心理现象或行为可以找到病理解剖或病理生理变化的依据,则认为此人有精神疾病。其心理表现则被视为疾病的症状,其产生原因则归结为脑功能失调。这一标准为临床医师们广泛采用。他们深信心理障碍病人的脑部应有病理过程存在。有些未能发现明显病理改变的心理障碍,可能将来会发现更精细的分子水平上的变化,这种病理变化的存在才是心理正常与异常划分的可靠根据。医学标准使心理障碍纳入了医学范畴,对变态心理学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这种标准比较客观,十分重视物理、化学检查和心理生理测定,许多医学的概念仍为变态心理学所采用。但是,医学标准也并不完全令人满意。虽然象麻痹性痴呆、癫痫性精神障碍和药物中毒性心理障碍使用医学标准非常有效,但对于象神经症和人格障碍则无能为力。心理障碍的原因通常不是单一的,它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生物学的原因,还有心理和社会文化的原因。因此,划分心理正常与异常还需要其他的标准。

社会适应标准

在正常情况下,人体维持着生理心理的平衡状态,人能依照社会生活的需要适应环境和改造环境。因此,正常人的行为符合社会的准则,能根据社会要求和道规范行事,亦即其行为符合社会常模,是适应性行为。如果由于器质的或功能的缺陷或两者兼而有之使得个体能力受损,不能按照社会认可的方式行事,致使其行为后果对本人或社会是不适应的时候,则认为此人有心理异常。这里正常或异常主要是与社会常模比较而言的。许多心理学家主要从社会适应的角度提出了判断心理是否正常的项目,例如马斯洛(Maslow)等提出了以下十项标准:

1.有充分的适应能力;

2.充分了解自己,并能对自己的能力作恰当的估计;

3.生活目标能切合实际;

4.与现实环境保持接触;

5.能保持人格的完整和谐;

6.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

7.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8.适度的情绪发泄与控制;

9.在不违背集体意志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发挥个性;

10.在不违背社会规范的情况下,个人基本需要能适当满足。

上述十项说明了心理正常的情形,但是正常人群中这些方面也并不完全一样,其变化幅度是很大的。因此,判断一个人心理是否异常,只能通过比较的方法,首先是与社会认可的行为常模比较,看其行为能否为常人所理解,有无明显离奇的行为,例如,一个人突然当众脱衣赤身裸体,其行为不符合自己的年龄、身份和地位,不能为社会上的人们所接受,对本人和社会有害,那么,这个人就可能有心理障碍存在。其次,还要与一个人以往一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相比较,看其心理过程或心理特征是否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即与其常态有无明显不同。如一个一贯精明能干、积极工作的人,近来变得生活懒散、孤独少语,使人觉得前后判若两人,则要认真考虑此人有无精神疾病的问题。经过认真比较,发现行为改变极其明显,那么,作出心理变态的判断是不难的。但如果心理变态程度较轻,发现行为改变极其明显,则判断比较困难。而且,判断时还必须考虑到社会适应标准受不同地区、时代、社会习俗及文化的影响,因此,心理正常与异常是相对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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