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学术语
诉讼时效期间(limitation of action)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1]
    中文名:诉讼时效期间 外文名:limitation of action 发布单位: 拼音:susongshixiaoqijian 分类:普通诉讼,特殊诉讼 相关法规:民法通则 期间起算: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民事诉讼

三日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日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4、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6、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七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日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十五日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三十日

1、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涉外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涉外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六十日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三个月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六个月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一年

1、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3、普通共同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二年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执行的期间

相关规则

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期间起算

(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

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时间归纳

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

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少见,大致有12小时、24小时、48小时三种情况。

1、12小时。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

2、24小时。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之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3、48小时。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

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多见,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几种情况。

1、3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休庭后3日内,将当庭出示的证据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5日。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在侦查期间,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3、7日。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不起诉人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4、10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4日)。

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5、15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6、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以月为期间计算单位的

以月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形式诉讼中同样比较多见,大致有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几种情况。

1、1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之一,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意见书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人民法院自收到人民检察院纠正减刑、假释的意见书后1个月以内,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延长1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3个月。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重新审判的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4、6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12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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