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投毒案

复旦大学投毒案

法律案件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于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中文名称:复旦投毒案 外文名称:Fudan poisoning case 时间:2013年4月1日 发生地点:复旦大学医学院宿舍 案 件:投毒案

案件背景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生黄洋因身体不适住院,16号下午经抢救无效逝世。经警方初步证实,黄洋的舍友林默是该案最大嫌疑人。林默因与黄洋在生活琐事上发生矛盾,便从实验室带回剧毒物质注入饮水机槽,致黄洋饮毒水身亡。

案件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25日 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毒物来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

投毒剂量

公诉机关认为,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

案件审理

法庭审理中,林某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等进行了辩解。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动机、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开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庭审过程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审宣判

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宣判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异议

复旦投毒案 专家证人意见为何不采纳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高院对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森浩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这个结果并不让人感意外,但对产生实体结果的程序期待却未能得到满足。本案二审的开庭审理,出现了不少逆袭之处,最引人注目的是,辩方所请的法医专家证人语惊四座:“被害人黄洋不是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当然,专家证人的意见再权威,也只是一家之言,能动摇但不能推翻之前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

社会反应

媒体

培养人才,有知识更要有德性;大学教育,重学术更要重人格。让学生懂得去爱,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对于复旦大学生投毒的个案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和解读,并把板子都打到大学屁股上的评论,并不一定妥当。首先,中国大学的学生这么多,发生一两件投毒案,从概率上来看很小。其次,这些个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大学的教育和管理。如把它当做一个典型案例,没完没了地报道、评论,搞得大家紧张兮兮,使得同学之间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偿失了。

专家

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废除死刑是个大趋势,但在中国‘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文化基因下,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这也正是求情信这样一种正常的民意表达,却引发如此强烈反对的原因。

胡志强表示,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有着制度上的局限性。没有一家独立的、国家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有公安的鉴定机构,检察院有检察院的鉴定机构,这都不是独立的。这种自侦自鉴的体系处于一种封闭状态,容易受领导意见的左右,很少有人去质疑,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自侦自鉴也易导致冤假错案。

解决的方法很简单,就是将司法鉴定从公安、检察机关剥离出来,建立由国家主导的、独立的、完善的、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体系。这个司法鉴定新体系,应该与公检法平行,所有经费由国家划拨,鉴定也是免费进行,司法鉴定科学应当成为一个国家最集中的尖端科学领域。

有专门知识的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也称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其依据自己在某一领域掌握的专门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就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并发表意见。

反思

黄洋事件让我们痛定思痛,不得不再一次把焦点对准“究竟教育该培养什么样的人?”不得不再一次关注高素质人群的“心理问题”,不得不再一次讨论新时期的“德才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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