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步青数学教育奖

苏步青数学教育奖

奖励从事中学数学教育工作者的奖项
“苏步青数学教育奖”是在国家教育部的支持下设立的国内第一个奖励从事中学数学教育工作者的奖项,每两到三年评选一次,是我国中学数学教育界最高奖。[1]1991年9月,在第七个全国教师节期间,根据项武义教授夫妇和谷超豪院士、胡和生院士夫妇的共同倡议,由复旦大学、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联合发起设立“苏步青数学教育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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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办机构:
  • 中文名称:苏步青数学教育奖
  • 设奖时间:1991年1月
  • 表彰对象:数学教育工作者
  • 奖励等级:中学数学教育界最高奖

简介

1991年9月,在第七个全国教师节期间,根据项武义教授夫妇和谷超豪院士、胡和生院士夫妇的共同倡议,由复旦大学、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联合发起设立“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目前,“苏步青数学教育奖”是在国家教育部的支持下设立的国内第一个奖励从事中学数学教育工作者的奖项,也是我国中学数学教育界最高奖。

“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获奖者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从事中学数学教育或教学研究15年以上,而且现在仍然直接从事中学数学教育或教学研究;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基础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师德;

(三)在中学数学教育研究、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并已产生一定影响。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基础教学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队伍的建设,同时,为表达对苏步青教授毕生致力于数学教育事业的敬意,激励广大数学教育工作者继承发扬苏步青教授的崇高精神,为基础数学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经教育部同意,特设立“苏步青数学教育奖”。

第二条 “苏步青数学教育奖”是中学数学教育工作者的荣誉称号,评奖每二或三年为一届。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凡从事中学数学教育的教师、教学研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经过推荐和评审可以获“苏步青数学教育奖”: 

(一)从事中学数学教育或教学研究15年以上,而且现在仍然直接从事中学数学教育或教学研究;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基础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师德; 

(三)在中学数学教育研究、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并已产生一定影响。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本奖领导机构为“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发起单位复旦大学以及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西、北京、广东等九省、市教育厅(委)和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代表和发起人的代表,教育部、中国数学会、中国教育学会的有关领导与专家组成;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会总部及秘书处设在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每届评奖工作细则; 

(二)聘请每届“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评审委员会成员,指定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 

(三)确定获奖名单、奖金额度并组织颁奖; 

(四)审议经费使用情况; 

(五)研究决定与本奖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评审委员会由长期关心和熟悉基础数学教育的专家若干人组成,作为本奖评审机构。评审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推荐获奖候选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有关“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的宣传和发动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理事会规定的推荐名额及要求,按评奖工作细则组织评审和推荐工作,具体由省级教研室负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研室对《苏步青数学教育奖候选人推荐表》和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然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评审。 

第八条 评定获奖名单。 

(一)为了工作方便、有效,本奖采取评委会和评审组两级评审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评审组,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组评审后,按理事会规定的名额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奖候选人推荐名单,签署推荐表后报本奖评审委员会; 

(三)秘书处对各地申报材料,按评奖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四)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要坚持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获奖名单; 

(五)每届评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两种,具体名额由理事会决定。 

(六)每届未被评上一、二等奖者,均可获得本届的提名奖,以资鼓励。 

第九条 批准获奖名单。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名单,经本奖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经费

第十条 经费来源。 

(一)发起本奖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个人提供部分经费; 

(二)本奖接受海内外个人、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奖金或其他赞助。对捐赠人(单位)由本奖理事会发给证书; 

(三)本奖筹款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和监督。 

(一)经费主要用于本奖奖金及评审工作和其他必要开支: 

(二)本奖基金委托上海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代管; 

(三)由秘书处向本奖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理事会。

1993年12月17日第一次修订 

1998年4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004年7月14日第三次修订

评奖细刚

关于第九届“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评奖工作细则 

根据“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章程,为做好第九届“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的评奖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推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的宣传、发动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局)负责,要使广大有关人员明确设立“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的目的、意义,认真负责地做好评奖的各个环节的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候选人的推荐评审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委、局)领导下,具体由省级教研室组织实施。候选人推荐产生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3.本届评奖对象除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外,必须是2011年3月31日前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人员,优先推荐直接从事数学教学的教师。教龄计算至2011年8月31日。前几届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为获奖候选人,而未评上一、二等奖者,本届仍可推荐,但不能连续推荐3次。 

4.推荐候选人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取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多数人及所在县、市(地)教研部门和教育人事部门的认可,由县、市(地)教研室和候选人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推荐意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获奖候选人名单为1-3名(如果只推荐1名,必须是第一线数学教师;如果推荐2名以上,至多1名教研员)。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6.《“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获奖候选人推荐表》应由被推荐者本人填写,所在单位审查。填表内容应准确真实,并用电脑打印。各有关部门领导签署的意见,加盖的公章都应齐全。上报全国评审的推荐材料应装订成册(每名候选人一册),一式二份。推荐材料顺序为:目录;推荐表;证明材料(复印件须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盖章证明与原件相同);论文代表作(限选二至三件,按重要性排序编号)。 

7.推荐工作应认真严肃,如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评审或奖励资格,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追究有关人员职责。 

(二)评审 1.对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推荐的候选人,由本奖秘书处组织预审,审核获奖候选人资格和确认有关材料是否齐备、规范,并将预审情况向本奖评审委员会报告。 

2.评审委员会由“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理事会聘请长期关心和熟悉中学数学教育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工作。在评审中做到公平公正、坚持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3.本届评审获奖名额:“一等奖”不超过10名,“二等奖”不超过40名。评审结果由本奖秘书处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局)进行公示、确认,经本届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 

〔三〕颁奖   1.颁奖大会暨经验交流会拟在2011年10月举行; 

2.每位“一等奖”获得者,授予奖牌、证书及奖金16,000元; 

3.每位“二等奖”获得者,授予奖牌、证书及奖金8,000元。 

4.未被评上一、二等奖的教师,均可获得提名奖,授予证书。 

(四)时间安排 

1.2010年6月前,将《“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章程》、《关于第九届“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获奖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第九届“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评奖工作细则》、《“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获奖候选人推荐表》分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局)及省级教研室。 

2.2010年9月-2011年3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局)做好“苏步青数学教育奖”获奖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3.2011年6月底前完成本届秘书处对获奖候选人材料的预初审。 

4.2011年7月底前完成本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理事会。 

5.2011年10月举行第九届“苏步青数学教育奖”颁奖大会暨经验交流会。(地点、时间另行通知) 

有关工作,请与本奖秘书处联系。

秘书处地址:上海复旦大学数学研究所(邮编:200433)。

联系人:虞彬、江春芳 黄宣国“苏步青数学教育奖”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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