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的分支
职业技术学校简称“职校”,中等专业学校的一种分支,指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力就业水平为主的学校,是中国特色办学模式的产物。通过技术培训可以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通过技能考核,合格后可以得到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中专学历。学校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主干学科基础,有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具备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实施等基本条件。
    中文名:职业技术学校 外文名: 简称:职校 创办人: 办学性质: 学校类别: 学校特色: 主管部门: 所属企业: 现任领导: 专职院士数: 高职专业: 本科专业: 硕士点: 博士点: 博士后: 国家重点学科: 院系设置: 校训: 校歌: 院训: 院歌: 地址: 院校代码: 主要奖项: 知名校友: 知名教师: 应用领域:学校分类 学历:中专 所属学科:教育

简介

历史沿革

在改革开放初期,有一批专门从事在职职工职业培训的机构,名为“职校”或“技校”。随后,大部分学校逐步合并为中等专业学校。到本世纪初,中等职业学校出现分化,部分转为中学;部分升格为高职院校;部分出让给私营企业。

培养方针

职校具有针对性,注重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学员技术的提高。目前国家技术人才比较稀缺,国家很重视技术人才的培养,技术学校毕业的技工称为蓝领,工资待遇一般较高,特别技术经验比较丰富的技师,我们成为高级蓝领,企业一般都比较紧缺这样的人才。

发展趋势

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化的社会,促使终身教育理念和建立学习型社会等新观念融入各国教育领域,受到普遍的认同和推崇,并在不断实践探索之中。中等职业教育也必然融入终身教育的体系之中。终身教育体系的教育目标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目标是有机的统一。

第一、表现在过程性目标,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培养输送第一线的劳动者,满足受教育者学习技能、形成职业能力、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需求。

第二、按照马克思的全面发展理论,教育必须使受教育者的兴趣、爱好、个性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应责无旁贷地,尽可能为受教育者提供追求人性完善和人生价值实现的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更重要的是从个性发展的高度培养个体获得适应未来社会的基础知识和竞争能力。只有两者相统一,才能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也才能为学生个性发展和实现人生真正价值方面发挥教育的功能,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专业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

文号:教职7号

为改进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现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原则意见》,结合各地、各部门(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实行。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学校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保证中专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特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原则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

1.根据各地、各行业经济建设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和人才劳务市场的供求形势,积极稳妥地设置或调整专业。

2.我委1993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是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上级有关部门设置或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

3.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主干学科基础,有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具备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实施等基本条件。

职责分工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1.国家教委主要负责中专专业设置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及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统计汇总全国中专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宏观指导。

2.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应把为当地服务的中专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负责对中专学校的专业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统筹。省、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地属中专学校专业设置及上级部门所属学校开设为当地服务的专业,具有监督、指导的权力和服务咨询的义务。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制定本系统(行业)的“专业设置条件”,对本行业内的专业设置、专业布局提供信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本行业中专人才地区间的协作培养工作。

4.中专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学校专业设置加强管理,做好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帮助学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及时合理地调整专业设置,使学校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设置审批

三、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实行分别由中专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分工负责的办法。

1.经评估合格的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规定,在本校已设宽专业下面设置专门化;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的设置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与学校原有专业同类的专业。

2.经评估定为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设置的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

3.学校要开设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需作试办专业进行论证,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审批(中央部委直属学校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

4.经评估未合格的学校,在达到合格标准以前,任何专业的增设均需学校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5.各校专业设置凡有调整者,均应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便宏观统筹和评估督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中专教育的办学潜力,拓宽服务面向,形成有利于本地、本行业经济发展的合理的专业结构和专业布局,以提高中专学校的整体办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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