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

义务论

哲学理论
辩解义务论对于问题:什么使得一个行为成为对的 ?结果论的回答是:行为的好结果义务论的回答是:行为本身具有的特征(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 或行为所体现的规则(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 example).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规则义务论接受可普遍化原则,并且主张:道德判断是基于道德原则而作的。罗斯(W.D. Ross)[1877-1971]便是一个客观主义的规则直觉主义者(objectivist rule-intuitionist).
    中文名:义务论 外文名: 别名: 基本主张:说真话,守诺言本身就是对的 两种类型:行为义务论和规则义务论 缺点:诉诸良心或直觉似乎不容许论辩

基本介绍

Deontology and Kant's Ethics

基本主张

甚么使得一个行为成为对的

结果论的回答是:行为的好结果

义务论的回答是:为本身具有的特征(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或行为所体现的规则(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 example).

基本主张

例如,说真话,守诺言本身就是对的,纵使这些行为带来伤害

例如,生小孩给另一小孩作骨髓移植之用

义务论的两种类型

义务论有两种类型: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和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

行为义务论的缺点:

一,诉诸良心或直觉似乎不容许论辩,例如依你的直觉对病人讲真话是对的,但依我的直觉则是不对的,那么大家的道德讨论就到此为止.至多,大家劝对方再问问自己的良心.

二,规则(rules)是道德思虑(moral reasoning)所必须的.

正如赫尔(R. M. Hare)所言:「To learn to do anything is never to learn to do an individual act; it is always to learn to do acts of a certain kind in a certain kind of situation; and this is to learn a principle....

Without principles we could not learn anything whatever from our elders.... Every generation would have to start from scratch and teach itself. But ... self-teaching, like all other teaching, is the teaching of principles. [Hare, 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2, p.60]

三,不同的情况也会有共同的特征,因此对这些情况作不同的道德指令是不一致的

例如:你指责甲同学借光图书馆的参考书又不看是不对的,但是你认为自己这样做就没问题

道德涉及一普通的要求,伦理学中称此为「可普遍化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bility):

If one judges that X i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 then one is rationally committed to judging anything relevantly similar to X as right (or wrong) or good (or bad).

如果可普遍化原则是成立的话,则行为义务论便站不住

因此,规则义务论是比较合理的义务论

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规则义务论接受可普遍化原则,并且主张:道德判断是基于道德原则而作的。义务论认为不可杀人,不可欺诈,不可盗窃,不可奸淫(强暴),这是“四不可”。

例如:「我们不应讲大话」,「我们要守诺言」,「我们不应杀害无辜」等。

规则义务论亦有不同系统,可分为「规则直觉主义」(rule-intuitionism)和「规则理性主义」(rule-rationalism);亦可分为「客观主义」(objectivism)和「绝对主义」(absolutism)

罗斯的直觉主义义务论

罗斯(W.D. Ross)[1877-1971]便是一个客观主义的规则直觉主义者(objectivist rule-intuitionist)

他相信直觉不只能发现正确的道德原则,还能正确地应用它们

道德原则有三个主要特征:

1.道德原则是自明的(self-evident);

2.道德原则构成一个多元的集合(a plural set),当中并没有一个最高的总原则,将其他原则统辖在一起

3.道德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每一个原则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中,都可以被其他原则压倒(override)

罗斯因而区分出两种规则或义务:初定义务(prima facie duties)和终定义务(actual duties)

初定义务有七个:

守诺言(promise keeping)

忠诚(fidelity)

感恩(gratitude for favors)

仁慈(beneficence)

正义(justice)

自我改进(self-improvement)

不行恶(Nonmaleficence)

例示:

假如你作出承诺,你就会将自己置于这样的境况:守诺言的义务构成了你的行事之一个道德考虑(moral consideration).若果没有其他的初定义务压倒它,它便成为终定义务.

假如有其他初定义务压倒守诺言这个初定义务,那么你不守诺言也是道德上容许的.

例如:我答应甲今天四时跟他喝下午茶,但当我三时五十分去餐厅时,看见小虎倒卧血泊中正需急救,那么我就决定救小虎而不去赴会.我的做法道德上有没有错呢 ?

这个情况涉及两初定义务之冲突:

A. 我们应守诺言

B. 我们应尽量帮助有需要者

我决定帮助小虎,表示我认为B义务压倒A

罗斯认为在某一情况中,那一个初定义务成为终定义务,最后要诉诸直觉决定.

这样的直觉主义仍逃避不了上面提过的困难.因此,大多数义务论者倾向理性的规则义务论

康德的义务论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其着作《道德底形上学之奠基》(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提出一个理性主义的义务论:道德并不是建基在欲望之上,而是在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之上

康德提出的道德至高原则(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是:

「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欲它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格律而行动」(Act only on that maxim through which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should become a universal law) [Paton: 88]

康德称此原则为「无条件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要了解这道德的至高原则,必须先了解何谓「格律」(maxim) 「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 和「意欲」(will)又意谓什么 。

“格律”(maxim)

“格律”:“意志活动之主观原则” (a subjective principle of volition), 康德如是说

康德相信当人进行某一行动时,他总是依据某个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而行

例如:假若我很需要钱,并且向人借钱可解决这问题.不过,我明知自己没钱还给他人,然而我还是向朋友借了钱

这行动背后的格律是:「每当我需要钱,并且借钱可得到那笔钱,那么我会向人借钱,纵使我明知不会还钱

以上那格律是「一般的」(general):如果我采纳它,我便同意在相似的情况下,做相同的行为

因此,格律是行动之一般原则,它必须描述某一般情况,并提出在此类情况中做那类行为

注意:相同的外显行为可以有极不同的格律

例如:有两商人嘉诚与忠直

嘉诚一心要成为富翁.经过细心分析,他认为奉行童叟无欺,将会令他有良好商誉

由此,嘉诚做生意童叟无欺之行为,其格律是:

M1:当我能透过童叟无欺而建立良好商誉,则我会童叟无欺

而忠直则认为欺骗顾客是不道德的,故此他做生意时也童叟无欺.他并不理会童叟无欺,会否为他带来商誉;甚至童叟无欺会使他生意上有损失,他也不在乎

.因此,他的格律是:

M2:当我透过童叟无欺的行为而履行道德的行为时,我会童叟无欺

虽然嘉诚和忠直的外显行为是一样的,但他们背后所依据之格律实极不同

关于格律,还要引入一新概念,就是「格律之一般化形式」(the generalized form of a maxim).

假如我今天讲完课后觉得很疲倦就决定去饮奶茶,这行为的格律是:

M3:每当我觉得很疲倦,我就去饮奶茶

若果将这个格律中的「我」抽去,便可得到这格律的普遍化形式:

GM3:每当任何人觉得疲倦时,就要去饮奶茶

由一个格律的形式到一个格律之一般化形式:

M: 每当我是___,我就要____

GM:每当任何人是___,他就要____

普遍法则(universallaw)

接着我们要解释「普遍法则」,它有两个意思: 「自然之普遍法则」和「自由之普遍法则」

作为「自然之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 of nature):自然之法则不只是一个描述事情是如何发生的,而是总是必定如此发生的一般述句

例如:假若一密封气罐内的气体温度增高,则其压力必增加

这里的"必定"(must)不是逻辑的(logical),而是「物理的必然性」(physical necessity)

因此,自然之法则就是一个表达物理必然性之一般述句

作为「自由之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 of freedom):这是一个描述所有人都某特定情况下,应该做什么的普遍原则(a universal principle describing how all people ought to act in a certain circumstance)

假若守诺言是真正的义务,那么下面的原则就是一个自由之普遍法则:

「若任何人作出承诺,那么他必定要守诺言.」

这里的必然性是「道德的必然性」(moral necessity),因此自由之普遍法则就是一个表达道德必然性之一般述句

意欲(willing)

现在我们要分析「意欲」(willing)的意涵:

意欲某事成真比只是想(wish)某事成真更强

我想世界和平,但这事之实现非在我能力范围之内,故此我不是意欲世界和平

当然,不容易说清当某人意欲某事成真时,他会做什么

依某一看法,意欲某事成真就像命令你自己去使该事发生

例如,你意欲举起手,就像你命令你自己举起手

有些事态(state of affairs)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发生.例如,你跳上跳下而又身体不动

若果你意欲此事态成真,那康德会说你的意欲是自相矛盾的

这是不一致地意欲(willed inconsistently)的一种方式

另一种意欲的不一致就不是这么明了

假设某甲意欲不动,但同时又意欲跳来跳去

虽然单个意欲来看是自我一致的(self-consistent),但同时意欲两者却是不一致的(inconsistent to will both of them at the same time)

第三种方式是,假定的一些事是每个人必定意欲的,例如:每个人都意欲避免受强烈的苦楚

那么当某人甲意欲某个跟此普遍意欲不一致的事时,我们就说甲的意欲是不一致的

有时候,康德说某人的意欲是不一致时,又是另一意思

假设甲意欲伦理学拿A,但又意欲不上课不看书.根据常理这大概是不可能的

如比甲的意欲是不一致的

一般而言,一个人的意欲是不一致的,若果他意欲P成真又意欲Q成真,并且P和Q同时为真是不可能的

有了上述的基本概念,我们便可进一步了解「无条件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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