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

预收货币代付资金
结算备付金是证监会和银监会首次提出的概念。[1]结算备付金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给出,但对缴纳数额作出了界定。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规定,存放再期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中文名:结算备付金 外文名: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类型:资产

会计处理

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因证券交易与清算代理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等,可以单独设置“证券清算款”科目。

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等对其进行分类,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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