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位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先后次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 继承开始时,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同时参加继承的,只有在没有前位顺序继承人,或者前位顺序继承人都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位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确定,一般考虑婚姻关系、血缘远近关系,并结合扶养或共同生活关系、传统和习俗等因素确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在法定继承中处于第一顺序位置的继承人。[1]
  • 中文名:第一顺序继承人
  • 外文名:First order he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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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先后次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继承开始时,法定继承人并不是同时参加继承的,只有在没有前位顺序继承人,或者前位顺序继承人都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位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顺序的确定,一般考虑婚姻关系、血缘远近关系,并结合扶养或共同生活关系、传统和习俗等因素确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在法定继承中处于第一顺序位置的继承人。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常见问题

《民法典》之继承编规定的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其地位相互平等。

在《民法典》颁布以前,《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说,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更晚辈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这种情形也是代位继承制度发展中的典型状态。但在《民法典》之继承编中,立法者增加了一种代位继承类型,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但不包括其他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由于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这一继承关系发生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这一规则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使被继承人在没有其他更亲近亲属的情形下,由侄子(女)、外甥(女)成为其法定继承人以继承其遗产。因此,这一代位继承规则,有变相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作用。

司法观点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两者属于姻亲关系。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他们之间并无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一般无论丧偶与否都不能使儿媳、女婿成为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大多数家庭的老人还需要子女或其他亲属提供家庭供养。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可以看出,居家养老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方式。继承法第12条对一定条件下,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把他们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中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人应多分遗产,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案例辨析

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李某诉浦某等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一)案例要旨

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案例正文

丧偶儿媳认为自己对已故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今天,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根据公证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原告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驳回其诉讼请求。

1、案件详情

浦某某和邵某某生育4子1女,分别为浦某、浦西某、浦响某、邵天某和浦燕某。邵天某1996年去世,邵天某和李某是夫妻,育有一个女儿邵丽某。

2011年,浦某某和邵某某领取了一处房屋的房产证,所有权人为两位老人。2014年4月,浦某某去世。2014年10月,邵某某在南通市某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在我死亡后,房屋中属于我的财产给我的儿子浦某”。2017年3月,邵某某去世。

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浦某召集兄妹前来商议遗产的处理。李某认为,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

另查明,2017年4月,浦某、浦西某、浦响某、浦燕某、李某、邵丽某在公证处的一份询问笔录中陈述,李某虽然已经再婚,但也一起参与照顾老人、料理了两位老人的身后事。同时,还陈述李某作为丧偶儿媳,对邵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涉案房产评估总价为90.89万元。

庭审中,浦某、浦西某、浦响某、浦燕某均否认李某对浦某某和邵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经法律释明,李某并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为了弄清楚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检索了某区法院家事法庭历年来的赡养案件,发现2009年浦某某和邵某某向法院起诉浦某、浦西某、浦响某、李某要求赡养,后申请撤诉。2017年1月,邵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浦某、浦西某、浦响某、浦燕某、邵丽某要求承担赡养义务,因邵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该案终结诉讼。

2、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浦某某和邵某某生前曾起诉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子女请求赡养,足以证明李某并未对两位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李某不是浦某某和邵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遂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邵某某2014年10月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要件,其效力应予认定。因此,浦某某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1/2的份额由邵某某、浦某、浦西某、浦响某、浦燕某、邵丽某(代位继承)六人平均继承,每人继承1/12。邵某某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7/12的份额由浦某继承。因浦某继承的份额远大于其他继承人,故涉案房屋由浦某继承,浦某补偿浦西某、浦响某、浦燕某、邵丽某每人75742元,即总房款90.89万的1/12。

专家评论

某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严永宏介绍说,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严永宏指出,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李某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在庭审时对此又予以否认,可见当事人的陈述均有可变性。但老人生前两次起诉子女要求赡养的事实,可见证明李某并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能作为两位老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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