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作用

税收作用

国家税收产物
税收是指税收职能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发挥,对社会经济税收作用生活产生的各种影响或效果。是税收内在职能的外在表现,常常受社会客观条件以及税收具体制度的制约,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以及人们对税收作用的主观认识,都会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造成税收的具体作用在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差异。
    中文名:税收作用 外文名: 别名: 借助:正确的税收政策 外在表现:税收内在职能 制约:社会客观条件以及税收具体制度

社会影响

为了尽快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缩小城乡差别、抑制社会分配不公,中央先后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经济、停征农业税、建设新农村、扩大低收入无收入人群的社保医保范围、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提高离退休人员和伤残人员以及军烈家属的生活补贴标准等重大举措,对抑制社会分配不公,收到明显的效果。

理解信息

税收分配的源泉是经济领域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只有经济发展,生产增长,才会有充裕的税收。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儒家学派的论述中已有反映。19世纪时,瑞士学者J.-C.-L.de西斯蒙第曾提出:“赋税不能触及资本,不能触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不可驱使资本外流,课税对象应为纯收入而不应为总收入。”概括起来就是税收经济原则。后来,德国学者A.H.G.瓦格纳在其四大税收原则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国民经济原则。现代中外学者对税收经济原则的论述,大体可以归纳为适应经济、保护税本和促进经济发展三项内容。

延伸

指税收必须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状况相适应,不能超越客观经济状况设置和改革税制。否则非但不能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而且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例如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就只能以农业税为主,而不能以流转税为主;在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过渡的国家,因其资本积累不足,一般应以流转税为中心而不能以所得税为中心设置或改革税制;工业发达国家资本积累充足,可以考虑以所得税为中心设置税制。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已由农业国过渡到工业国,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资金积累还很不充足,因此,只能选择流转税与所得税为双重主体的税制,而不能仅仅以一种所得税为主体来设置税制。随着一国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制度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地进行改革,否则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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