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政府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是主管福建省政府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有15个: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稽征局、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处)、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省交通经济科技信息中心、福建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站)、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站)、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省交通规划办公室、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中国交通报》驻福建记者站、省交通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申请人可从省交通厅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中文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外文名: 办公地址: 性质: 行政级别: 职能处(室):10个 交通局:8个 行政编制:73名 职工:12.7万人

机构简介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是主管福建省政府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交通厅机关设10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处、建设处、财务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科技教育处、运输管理安全监督处、公路路政管理处、审计处、人事处,以及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和公路运输、海员工会、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行政编制73名。全省9个设区市设1个交通委(厦门)、8个交通局,各县(市、区)设交通局。

主要领导

唐建辉、 宋海滨厅巡视员, 郑蔚澜厅副巡视员,前厅长 谢兰捷,前副厅长 吴庭锵

许莹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马继列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兆飞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陈培健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陈浦生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订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及规章制度,提出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方针、政策和法规,经批准后,负责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根据全省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开展省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中央投资、省投资、省地合资、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并对项目审批提出行业初审意见。负责全省交通行业统计管理和信息引导。

(四)管理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负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路、水路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行使全省公路、运输场站、港口、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行业管理职能。

(五)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制定公路路政管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协调全省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和公路路产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行使全省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含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搬运装卸、汽车船舶维修(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运输服务业(含公路营运车辆停发车场)的行业管理职能,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对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负责公路、水路运输业引进外资在省内设立办事机构及涉外运输的审批管理。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七)行使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贯彻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和总体布局规划并实施监督检查。

(八)受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组织各项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

(九)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内河水上安全监督、内河船舶(不含渔业捕捞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行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行使交通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十)负责厅机关、厅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交流工作;配合从事全省交通行业各工种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及其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制定科技发展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交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车船更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负责交通行业的技术和质量监督。制定交通行业教育规划和人才培训计划,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成人教育。

(十二)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多边和双边政府间有关交通方面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对台有关交通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1、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协调厅机关工作;

3、组织和指导交通行业调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

4、负责机关值班、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厅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5、组织办理人大、政协议案;

6、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

7、负责上级及厅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的督办、查办工作。

政策法规处

1、指导交通行业法制工作;

2、组织和指导交通行业政策研究工作;

3、负责起草研究报告、行业政策文件;

4、负责行业立法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5、归口管理交通行政复议工作;

6、归口管理和指导交通执法监督检查;

7、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交通行业的"普法"工作。

计划处

1、研究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拟订交通行业产业政策,制定交通规划、计划、统计规章制度和办法;

2、负责编制交通行业运输生产、公路、港口、航道、交通工业、港站的建设等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实施交通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4、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对项目的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和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后评估工作;

5、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规划及审查;

6、组织管理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7、负责交通行业外资引进和设备进口及合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

建设处(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办公室)

1、拟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监督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主要定额的实施情况;

2、组织建设项目的测设验收、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行业审查以及竣工验收;

3、负责审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协调交通建设工程中的有关事宜;

4、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5、维护交通基本建设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

6、负责交通行业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交通建设市场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资信登记的审核、报批;

7、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投标工作;

8、开展交通扶贫工作;

9、负责公路、港口、航道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10、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及工程造价工作;

11、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管理和监理办法。

财务处

1、负责交通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企业财务计划和事业预算,定期考核、检查、分析各项财务指标;

3、综合编审企业、事业会计决算;

4、负责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指导交通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5、负责交通规费的收支管理工作;

6、负责交通部委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管工作;

7、管理外汇、信贷、税收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作;

8、研究提出交通投融资政策;

9、负责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建设基金的筹集工作。

科技教育处

1、管理和指导交通行业科学技术及其研究工作和教育工作;

2、拟定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

3、推进科研、教育体制改革;

4、负责管理交通科技教育发展基金;

5、负责交通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指导交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车船更新工作;

6、协调交通行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展科技成果鉴定、申报、评奖及推广应用;

7、归口管理和指导交通行业电子计算机应用与开发推广工作;

8、负责交通行业科技信息和专利、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9、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标准、计量、质量和技术监督工作;

10、开展交通行业人员素质教育,指导交通职业技术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工作。

运输管理安全监督处

1、拟定道路、水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行使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能;

2、负责运价政策的拟定;

3、负责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进行调控;

4、负责涉外运输的审批管理;

5、负责运输业引进外资的立项审核、外国运输企业在我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

6、负责内河安全监督管理和厅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归口管理交通行业交通安全工作;

8、组织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9、行使交通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公路路政管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路政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2、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3、协调全省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和公路路产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队伍建设;

5、负责对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的行为进行调查、报告和处理。

6、负责厅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指导厅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审计处

1、负责并指导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2、对厅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和对交通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及管理进行审计调查;

3、负责交通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4、负责组织制定交通部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5、组织实施对厅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人事处

1、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体制改革、机构编制、行政奖惩,以及劳动保护、计划生育工作;

2、按管理干部权限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

3、负责落实知识分子、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交流、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

4、负责办理和审核出国(境)团组的报批手续,以及海员证审批;

5、负责交通行业社会团体管理;

6、配合从事全省交通行业工种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厅直属机关党委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决议,对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实施领导;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布置并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向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指导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党务干部队伍管理工作;

5、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厅党组报告有关情况;

6、协助厅党组管理所属单位党、群组织干部,审批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换届改选,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提出意见;

7、按照分工,审议、审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分;

8、组织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9、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的统战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

3、检查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的重要违纪案件,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并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立案的决定的建议,提出党纪和政纪处分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定,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业务,提出有关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5、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合法利益,保障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6、根据驻在部门的领导体制,负责领导(指导)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省交通产业工会

1、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省交通系统工会组织建设和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

2、认真履行维护职能,对交通系统贯彻执行国家一系列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工会保障工作,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职工的经济、政治利益;

3、组织、引导各级工会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4、发动、依靠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充分运用工会宣传阵地优势,通过评先评模、弘扬先进、开展寓教于乐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等有效方式,提高职工思想素质,促进交通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6、管理好工会兴办的各类经济技术实业。

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对全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的政策、法规、决定、指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根据协调小组的要求,协调、组织全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综合分析治理情况,向省和协调小组领导提供治理工作信息;

3、指导、组织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政策法规调研,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研究起草治理方案、工作意见和检查评比方案;

4、参与全省公路和水上收费站、检查站的调研、审核,提出站点设置、调整意见;

5、负责起草省和协调小组有关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的重要报告、领导讲话、综合性文件、信息简报,承办、督办领导批办件;负责宣传报道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6、组织明察暗访,受理群众投诉公路和水上"三乱"来信、来电、来访、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县进行查处或直接进行调查,并对处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督查。

其他事项

(一)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及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做好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前期工作和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以及审定工作,协调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协调各种交通运输形式、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职责,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由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承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省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关于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的职责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交通运输部《交通信息公开指南》,我厅编制《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查阅本《指南》。

省交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具有行政职能厅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交通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内容参见《目录》):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2、法律、法规、规章(可链接到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网站查询)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交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统计信息(交通统计信息、公报、行业发展报告、经济运行情况等);

5、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6、规费征收(交通规费的设置项目、依据、标准);

7、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目录和标准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

8、行政许可(包括公路、水路交通行政许可,交通建设行政许可及证书核发、资质认可等事项);

9、重大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等的批准和实施,招投标等情况);

10、交通扶贫情况;

11、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12、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运输市场秩序监管等);

25、工作动态(交通政务、行业管理动态);

26、行政处罚(交通行政执法情况);

27、廉政与群团文明建设(交通党风廉政、工青妇和行业文明建设情况);

28、人事管理(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人才评审等);

29、公共服务(交通出行服务等便民事项);

3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注:按省政府规定,1-12项及25、30项为省直机关统一设置类别;26-29项为我厅自有类别。部分内容若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等已有公开,将设置相应链接。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和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共查阅地点:福建省档案馆、福建省图书馆,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行业报刊及简报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厅或有关直属单位申请获取。我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省交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8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登录省交通厅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间以申请信息到达服务器时间为准。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省交通厅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或已经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申请流程见省交通厅网站公布的流程图。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厅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或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向我厅举报的将依规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或具有行政职能的厅直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关于厅直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厅直具有行政职能的6个单位(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站、省交通造价站),需依据本《指南》和《目录》,相应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厅直其它事业单位也要依据《条例》的精神,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工作,参照《指南》和《目录》,制定本单位办事公开的制度、规定或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地址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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