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影响
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
社团法人(简称社团),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社团成立前须先设立,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如“公司法”第二条、“工会法”第六条),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法人亦得为设立人。社团设立行为,我通说认系共同行为,即各设立人以创造社团,使其取得法律上人格为共同目的,而为的平行意思表示的一致。
社团经设立后,尚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办理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期间。对于此种处于设立登记程序中的社团,学说上称为设立中社团。此种设立中社团尚未具有权利能力,不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在此过渡阶段中,系由设立人或社员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其地位相当于无权利能力社团。
我国的概说
在我国,“社团法人”属于学理上的分类,属于“私法人”中的一类。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包含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按照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还可以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如中国慈善总会)和营利法人(如公司),我国立法分类中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其他的法人基本上都属于社团法人。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它们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并且不能作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
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2、设立行为不同。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3、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故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聘请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
5、法人目的不同。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也可为公益,故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