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关于卫生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和检查督促。
(二)制订全县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营利医疗机构国有资产、卫生收费的监督管理。
(四)依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参与对辖区内卫生及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医疗卫生的全行业管理,制订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重大疾病及医疗质量等实行监测,实行医务人员资格认可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
(六)根据县政府的决议,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地方病防治,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村改水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七)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与县有关部门共同发展我县现代医药学和传统医药学。
(八)负责全县妇幼卫生、母婴保健工作,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九)制订全县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成果和鉴定和推广,促进学术交流,发展全县医学教育,培养医药卫生人才。
(十)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一)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部门设置
县卫生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秘书科。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参与局机关重要文稿、文件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和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负责会议组织、行政事务、新闻宣传及信访、武装、保卫、后勤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草拟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管干部年度述职、考核等工作,负责卫生系统离退休干部手续办理及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任职资格认定;负责人事档案、福利、保险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全县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的录用、调配、转复军人的接收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及全县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规划财务审计科
负责宣传、贯彻《会计法》,组织全县卫生系统财会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拟订全县一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对全县卫生事业财务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卫生基本建设,发展卫生事业;协同有关部门协调和指导全县医疗收费管理,负责学习贯彻《审计法》、《内部审计条例》,拟订卫生系统内部审计规划和有关内审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核审全县卫生系统财务月报、季报、年报统计工作;负责资产、房产管理和医疗设备规划与管理工作。
(四)医政科教科
负责全县城乡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及中医事业发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农村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实施与评审;负责全县医疗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执业活动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医疗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非传染病和精神卫生防治康复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引发的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征兵和大中专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拟定卫生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全县医学科技攻关,负责全县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指导和县卫校的管理等有关工作。
(五)卫生防疫监督与妇幼卫生科(挂“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全县重大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控制措施,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遇有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组织全县卫生技术力量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全县劳动、食品、学校、环境、放射卫生及化学保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预防卫生监督;对全县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业务指导。拟订全县妇幼卫生、母婴保健工作规划;负责全县严重危害妇女和儿童健康的疾病防治工作;对全县母婴保健和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进行有关技术服务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全县卫生法制工作。
(六)爱卫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和省、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本县爱国卫生工作的长远规则、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分担任务的落实;组织协调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和农村改水、改厕及改水为重点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检查全县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卫生效果评价。
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县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2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书记1名;正副科长7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