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产品认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它是以市场经济模式发展的工业发达国家为了贯彻标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努力促进商品流动,理顺关系、统一规则、全面展开国际交流、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成为普遍采用的方式。
    中文名: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外文名: 别名: 对 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 标 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 质 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

简介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主要是:

(1)认证的对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而是企业生产的某一产品;

(2)认证依据的标准不是质量管理标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

(3)认证的结论不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而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颁发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也有利于提高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同时,由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已成为许多国家保证产品质量的一种普遍做法。经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方便地进人国际市场,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经第三方(非卖方和买方)对有关产品的质量与有关工厂的生产水平进行公证的检验后,借助于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能够生产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的一种办法或制度。这里所指的第三方,一般是国家的标准化管理部门所建立的认证机构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不断发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1978年9月,我国以中国标准化协会名义参加ISO为正式成员后,引入了质量认证的概念。经国家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人员到国外开展认证工作较早的国家和ISO/IEC等国际组织考察,翻译出版了一批资料,开展了宣传工作,逐步提高了国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认识,基本上统一了对在我国开展质量认证工作的看法。

1981年4月,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QCCECC),按照国际电子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ECCi)的章程和程序规则,组建了机构,制定了有关文件,开展了产品认证工作。1984年10月,成立了中国电子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

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布,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书,准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标准化法颁布以后,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开始纳人了法制轨道。

199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发布;1992年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这就使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质量认证工作有了更快的进展。

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力图将我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废止。

我国将推行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在1996年7月31日召开的全国农机鉴定站站长会议上获悉,农业部正在牵头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筹建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暨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类别

我国的产品认证制度是遵循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或3C认证,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标准化法》等法规为基础建立的,并在《认证认可条例》中正式给予法制化。采用的方式是国际通行的产品质量认证的方式,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照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经营服务机构使用。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产品。

CCC是我国强制规定各类产品进出口、出厂、销售和使用必须取得认证,,只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才能被认为在安全、电磁兼容性(EMC)、环保等方面符合强制要求。CCC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自愿性产品认证

自愿认证指由国家认证认可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认证制度,经批准并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统一的认证标准、实施规则和认证程序”开展实施的认证项目。自愿性产品认证通常是依据标准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进行认证,这种认证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自愿性产品认证具有指导消费者选购性能优良的商品,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全面提高产品性能和提高企业持续稳定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作用。

CQC标志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CQC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性能、电磁兼容等认证要求,认证范围涉及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电器、电子产品、纺织品、建材等500多种产品。CQC标志认证重点关注安全、电磁兼容、性能、有害物质限量(RoHS)等直接反映产品质量和影响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指标,旨在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法律体系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国家认证认法律。如《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等法律。

第二个方面:国家认证认可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认证认可的决定、决议。如《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等。

第三个方面:认证认可行政规章。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可制度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等。

第四个方面:部门和地方认证认可的规范性文件。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国家认监委自2001年成立以来陆续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其补充文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安排的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等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依据,标志着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已在一个统一的制度下运行。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组成:

认证申请和受理

这是认证程序的起始环节。由申请人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按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认证样品,并就有关事宜与认证机构签署有关协议(与申请书合并亦可)。认证申请人可以是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当申请人不是产品的生产者时,申请人应就认证实施事宜与产品的生产者签署有关文件,对文件审查、样品检测、工厂审查、标志使用以及获证后的监督等事宜做出安排。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认证申请,但代理人须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注册资格。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认证程序的核心环节,当产品为特殊制品如化学制品时,型式试验这一环节将被抽样试验替代。型式试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等,型式试验也可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安排利用工厂的资源进行。型式试验原则上一个单元一份试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人、不同生产厂地的相同产品,仅做一次试验即可。

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是确保认证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或指定检查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对产品结构、规格型号、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的得核查、二是对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原则上,工厂审查将在产品试验完成后进行。特殊情况,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认证机构也可安排提前进行工厂审查,并根据需要对审查的人日作出恰当安排。获得授权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其质量保证能力中体系部分的审查可以简化或省去。

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是针对不适宜型式试验的产品设计的一个环节和工厂审查时对产品的一致性有质疑时,为方便企业,抽样一般安排在工厂审查时进行,也可根据申请人要求,事先派人抽样,检测合格后再做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根据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90日。

获证后的监督

为保证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根据产品特点安排获证后的监督,认证实施规则中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获证后的监督包括两部分的内容,即产品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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