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

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准则
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确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国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中文名:生育政策 外文名: 别名: 定义: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 规范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简介

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确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国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发展现状

有关中国有望试行“单独二胎”政策的消息引人关注。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中国的人口红利面临拐点的当下,应当尽早调整生育政策,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以应对人口红利消减和老龄化加剧带来的“未富先老”的挑战。

生育政策将适时调整

中国的生育政策似乎到了要做出调整的关头。近期,有关中国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试行“单独二胎[1]”(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的消息引发广泛热议。

针对此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一周内多次进行了回应,明确提出“要完善生育政策,适时出台调整方案”。

“生育政策早应该调整了。”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的人口结构在变化,人口红利在下降,中国应该顺应规律,调整生育政策,如果再实施这么严格的计划生育,对将来是很不利的。

所谓“人口红利”,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抚养率比较低,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人口条件,整个国家的经济呈高储蓄、高投资和高增长的局面

牛犁指出,人口红利下降意味劳动年龄人口越来越少,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急剧减缩,这个减缩必然带来这样一个直接后果:社会中吃饭的人越来越多,创造财富的人越来越少,储蓄率会大幅下降,转化为投资的资金变少,资金不够,那么整个经济的增长活力也就会减慢。

人口红利面临“拐点”事实上,中国的人口红利正面临着“拐点”。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的2012年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末,中国大陆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为93727万人,比上年末减少345万人,占总人口的69.2%,比上年末下降0.6个百分点,这是相当长时期以来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绝对数量首次出现下降。与此同时,中国的老年人口的比重继续攀升。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大陆60周岁及以上人口19390万人,占总人口的14.3%,比上年末增加了891万人,提高了0.59个百分点。面对中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首次出现下降的情况,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表示“要高度重视”。他预计,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至少在2030年以前,会稳步、逐步有所减少。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表示,劳动年龄人口数量首次下降意味着中国人口红利消失的拐点已在2012年出现,将对经济增长产生显著影响,中国应当在心理和政策上做好足够准备。

牛犁则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一个客观的情况是,中国目前还没真正跨过“中等收入陷阱”,却不得不面临“未富先老”的挑战。

面对着人口红利的消减和老龄化的挑战,中国的相关人口政策、社会政策、社会保障体系都应该作出应对措施,要不然很成问题。牛犁指出,往往现行的体制具有很大的惯性,所以现在新一届政府要全面启动新一轮的体制改革,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也是大家所期待当中的。

应对“未富先老”挑战

如何应对人口红利的消减和老龄化的挑战?专家指出,一方面要调整生育政策,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党组书记戴相龙在今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曾建议,中国可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适时对人口政策进行“微调”,比如允许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生育二胎。

主流的人口学专家们多认为,放宽生育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激增。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说,由于生活、教育成本的提高,低生育思维定式已在新生代家庭中悄然形成,实行“单独二胎”从长远看不会对人口总量造成较大影响。

蔡昉指出,中国应该研究适当调整人口政策,政策底线应当是放开二胎。不过,现在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即使人们还愿意生,要“长成”劳动年龄人口也得15年或者更久,难以改变劳动年龄人口的下降趋势。因此,保持经济增长、应对人口红利减少,归根结底要靠技术进步和解放生产力。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诸建芳也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中国劳动力的富余程度跟过去相比确实出现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从过去的强调劳动力数量,转变为更注重劳动力的素质,,要通过培训提升劳动力素质,进而提升劳动生产率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现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要保证“人口适度增长”、不是“不增长”、更不是“减少”!)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参考资料:人口不增长的生育率:发达国家为2.17胎,发展中国家为2.3胎,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年)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均衡生育,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为可行也最为公平的选择;在发达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17胎,在发展中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3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1.18110,其中“城市”为0.88210,“镇”为1.15340,“乡村”为1.43755。要将中国的生育率调控到2.3胎,实行“鼓励二胎、充许一胎、征税多胎和无胎”的生育政策是最理想的选择(俄罗斯已经对无胎征税),这有利于实现人口调控的“费改税”,并从根本上减少中国政府的非税收入,改善政府形象。同时,还有利于形成“普通二胎、中产三胎、少数多胎和少胎”的理想人口结构,有利于增加中产阶层的比重,尽快使中国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

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具体内容

一胎政策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胎政策

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特殊政策

(一)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二)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8)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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