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政府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一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三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1]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中文名称: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派性质:共产党 主要宗旨:为人民服务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⒈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

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二)划入的职责。

将省卫生厅食品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⒈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⒉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四)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五)承担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管理并指导商标监管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管理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对全省工商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信访、机要、档案、保密、服装装备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职责。

(二)法规处。

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组织法律的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

(三)基层工作处。

拟订全省工商行政系统基层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系统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全省系统基层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督查省局各项工作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指导全省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直销监督管理处)。

负责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禁止传销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禁止传销和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市场规范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

负责有关市场规范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八)企业注册处。

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拟订全省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省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承担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十)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负责商标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拟定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商标广告活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指导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商标协会的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负责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财务审计处。

拟定财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编制全省工商系统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提出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本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罚没收入上缴财政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经费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及本系统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国有资产和装备管理的财务监督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协助省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及县区工商局领导班子的正职行使管理职责;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拟订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四)信息处。

负责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以及相关技术保障、信息化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安全、运行及维护,信息数据的开发和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7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1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将公平交易局更名为市场监督执法局,保留行政编制30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

(三)有关职责分工:省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分别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实施行政许可。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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