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

特赦令

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
“特赦令”又称为“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1]
    中文名:特赦令 外文名: 发布单位: 别称:特赦 含义:赦刑不赦罪 性质: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

大赦与特赦

基本含义

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主要区别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发布机构

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特赦来源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有根据需要进行特赦的传统,在封建时代,是少数专属于君主的特权之一。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

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对过去当权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过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种新的体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为了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团结,对过去政府及其雇员的罪行实行特赦。柬埔寨(对红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国家在近代对其过去的当权者进行过特赦。为了使得一个地区或国家获得和平而对所有非法武装组织成员或恐怖组织成员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施行过这样的特赦令。

2、由于一定的庆祝活动而对部分(一般罪行比较轻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这样的庆祝活动比如国家元首登基、国王的生日、皇家婚礼、周年的国庆日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周年时就曾对清朝废帝溥仪及部分国民革命军被俘将领施行特赦。

3、由于法律的更改过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为无罪的人。在有些国家里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国家里也可能有其它的机构可以保证他们不必继续服刑。

中国特赦

第1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2~3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和1961年12月25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两次共释放了11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范汉杰、李仙洲、廖耀湘、杜建时等。

第4~6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1964年12月28日、1966年4月16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三次共释放了145名“战争罪犯”。

第7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第8次特赦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第9次特赦

2019年6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于2015年后再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四类罪犯:

特赦的四类服刑罪犯包括: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国家主席特赦令同时明确,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国家主席特赦令指示,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专家答问

1问、特赦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具体来说,在监狱和看守所服刑人员由监狱和看守所向服刑人员所在地的中级以上法院,提起特赦建议;社区矫正人员则由相应的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法院根据提出的特赦建议,排查审核,作出特赦裁定,并公示特赦罪犯名单。

2问、被特赦者再次犯罪怎么办?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也就是说,被特赦的罪犯如果在5年内再次犯罪,且是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会按照累犯受到从重处罚。那么如果在5年后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法院量刑时也会有所考虑。

3问、宪法为何未对大赦作规定?

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宪时大赦和特赦被删除。直到1978年修宪时,才恢复了特赦。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宪法为何未对大赦作出规定?王平表示,大赦和特赦有显著区别。

大赦的对象一般来说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一般来说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

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说明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这样的特赦法律制度设计已经能够满足中国赦免制度的法律需求。

4问、贪腐犯罪罪犯会不会被特赦?

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主要是出于建设清明政治上的考虑,以彰显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但对贪污受贿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的职务犯罪,仍然可以特赦。

5问、不能自理老人释放后怎么办?

特赦的第三类罪犯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这部分罪犯释放后如果没有经济来源、没有法定赡养人,有关部门都做了一些具体的安排,也做了周密的考虑,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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