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事特办

特事特办

汉语成语
特事特办,汉语成语,拼音是tè shì tè bàn,意思是特殊的事情要用特别的办法来办理。意谓特殊事情的办理可以不按常规,可以突破规章制度有所变通。出自《人民日报》。
    中文名:特事特办 拼音:tè shì tè bàn 英文名:The special matter especially manages

由来

“特事特办”最初是特指沿海经济特区的,相对内地而言,在改革初期,沿海的经济特区有一些不同于内地的优惠政策。如:

建立特区以来,我们坚持了‘新事新办、特事特办,立场不变,方法全新’的原则。”(《人民日报》1984.5.19)

但后来适用对象逐步泛化,但也多用于政府机关对一些特殊事情的处理。

含义

在一些官员布置工作、汇报成绩、交流经验、宣传地方时,我们能经常看到特事特办的身影。但“特事特办”的内涵却不确定,什么样的事是“特事”,应该如何“特办”,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于是,“权大有理”在有些人那里得到充分的展示:他说是“特事”就是“特事”,他想怎么“特办”就怎么“特办”。他可以为人民利益而“特办”,也可以为创造政绩而“特办”,还可以为搞腐败而“特办”。有多少腐败官员,就是在招商引资“特事特办”的大旗下,为自己受贿创造了条件啊。可见,不同的同志对“特事特办”有不同的理解和运用。

现象

三十多年来,时代在不断进步,实践在不断丰富,对规律性认识在日益深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中,在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各项制度逐渐定型的今天,“特事特办”的正面效应趋于下降,而其负面效应则逐渐上升。如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特事特办”中被引进,就必然严重损害地方的经济健康发展;如果不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不过关的企业在“特事特办”中上马,就必然给地方造成严重污染;如果不经过安全评价或安评不过关的项目也在“特事特办”中上马,就必然给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虽有诸多前车之鉴,时下不少行政机关无论是布置工作、汇报成绩还是交流经验,“特事特办”出现的频率还相当高。而透过形形色色的“特事特办”案例,人们不难观察到,所谓的“特事特办”在本质上往往是行政乱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并存交织的产物。超越法律制度、绕开必要程序的“特事特办”,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原本10天可以办完的事,非要一个月才办完,在上级干预或舆论关注下,用,1天就办完了,还美其名曰“特事特办”,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影响

针对所谓“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等论调,知名经济学家普遍持否定态度。有经济学家表示,上述论调背后的逻辑是,腐败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一些官员收了钱就可以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特事特办”。事实上,很多“特事特办”,造成产能过剩、环境污染、转型升级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当然一针见血揭示了腐败危害经济的本质,但我们的目光似乎更应当在“特事特办”这四个司空见惯的字上稍作停留。

由于“特事特办”在现行制度轨道之外运行,除了导致破坏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等消极后果,还极易损害法律权威,为有法不依开绿灯。何为“特事”,如何“特办”,并没有公开的标准。在现实中,就成了权力说了算。权大的说这个事是“特事”,那么就是“特事”;权大的说这个“特事”要怎样“特办”,那就怎样“特办”。什么政策导向、什么法律规定、什么行政程序,统统撇在一边,这是典型的权力说了算。权力说了算,而不是法律和制度说了算,就必然使“特事特办”成为滋生腐败的暗道。

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用这样的标尺来衡量不难看出,“特事特办”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趋向背道而驰。

2015年3月,环保部一位领导说,“环评未做、项目先上”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顽疾,个别地方的“未批先建”项目竟有近50%之多。时代发展到今天,一个地方果真有这么多的“特事”需要如此“特办”,分明是无视法律法规。

那么,是不是就彻底否定客观上可能存在需要“特办”的“特事”,当然不是。确实有“特事”需要“特办”,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特事”需要依法认定,“特办”同样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而不能个别人说了算、照个别人说的办。法治框架内的“特事特办”,一是量应当极少;二是与其说是“特办”,不如说是优先办理。

在一个崇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社会里,如果逸出法治轨道的“特事特办”依然层出不穷、普遍存在,是不正常的,也是不能容忍的。曾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的“特事特办”应当淡出历史舞台,真正值得全力追求和倾心礼赞的,乃是廉洁、高效、法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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