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根据其应用目的可分为下列三类:
1.泻下灌肠剂是以排便或灌洗为目的,又称清除灌肠剂。主要为清除粪便,减低肠压,使肠恢复正常功能,这类药剂使用后必须排出。常用的有:生理盐水、5%软肥皂溶液、1%碳酸氢钠溶液等。—次用量为250~1000m],施用时必须温热并缓缓灌入。甘油对肠粘膜有刺激性,故有用50%~60%甘油水溶液灌肠,用量为40~150ml。
2.含药灌肠剂是指在直肠起局部作用或吸收发挥全身作用的液体药剂。很多药物为了避免在胃中破坏或因对胃粘膜有刺激不宜服用;或避免药物的肝首过作用;也有的是因为病人处于不能口服给药状态时采用灌肠给药。此类灌肠剂需较长时间保留在肠中,故又称保留灌肠剂。
可加入适量附加剂以增加其粘度。例如:0.1%醋酸、0.1%~0.5%鞣酸、10%水合氯醛溶液(一次10~20ml,加水稀释1~2倍后灌人)等。微型灌肠剂是一种直肠给药的新剂型,用量通常在5ml以下。一般制成溶液或使用凝胶辅料制成凝胶状制剂。药物以分子或微小粒子状态分散,没有栓剂的熔融、释放于体液的过程,有利于药物的吸收。
3.营养灌肠剂系患者不能经口摄取营养而应用的含有营养成分的液体药剂。也属于保留灌肠剂。常用的有葡萄糖、鱼肝油及蛋白质等液体药剂。
特点
灌肠剂属于直肠给药剂型中的一种。灌肠剂具有易被直肠吸收,较口服给药吸收快,生物利用度高,可避免肝脏首过效应以及胃和小肠消化液和酶系的破坏,避免口服药物对胃的刺激等特点。
相关
灌肠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n
—、灌肠剂应无毒、无局部刺激性。n
二、除另有规定外,灌肠剂应密封贮存。n
除另有规定外,灌肠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n
【装量】除另有规定外,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通则0942)检查,应符合规定。n
【微生物限度】除另有规定外,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和控制菌检查法(通则1106)及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1107)检查,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