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共有

准共有

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
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一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1]共有在其本来意义上为数个权利主体共享一个所有权的状态,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物权,渔业权、水权等准物权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等无体财产权等也可为数人所共有,传与民法认为此类共有法律关系与所有权的共有并无差别,因此对于此类财产权的共有,无论其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准用所有权共有的规定。但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准共有的,不在此限。
  • 中文名:
  • 外文名:
  • 发布单位:
  • 中文名称:准共有
  • 外文名称:Quasi co ownership
  • 概念:准共有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 类型1:用益物权的准共有
  • 类型2:担保物权的共有

基本概念

准共有的法律特征

1、准共有的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2、准共有适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3、准共有优先适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

类型

准共有按照共有的权利的不同性质划分,可以分成以下五种类型:

1、用益物权的准共有;

2、担保物权的共有;

3、特许物权的共有;

4、知识产权共有;

5、债权的共有。

发生

准共有基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共同行为,取得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而发生。该种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一经取得,即在共有人之间发生准共有关系,数个共有人对共有的他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取得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是准共有发生的原因。对其他财产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效力

准共有发生以后,基本的效力是发生准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准共有的权利

准共有的基本权利,是共有人共享该权利的共有权,每个共有人都对共有的客体享有按份的和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依照规定占有、用益、处分该客体,获得收益,保护该权利。

共同行使准共有的权,包括:一是共同的使用收益权;二是共同的处分权;三是行使准共同财产产生的物上请求等权利;四是设置准共有财产物上权的权利;五是代表权。

按份行使准共有权,包括:一是份额和份额权利;二是请求分割的权利;三是使用收益的权;四是共有部分的处分权。

准共有的义务

1、对共有物(或者权利标的)进行维修、保管、改良义务;

2、共同准共有的不得分割共有的义务;

3、对外的连带义务或者安分义务的承担。

法律特征

第一,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亦即,准共有的客体只能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等人身权不可以作为准共有的客体或者标的。

第二,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准用按份共有,应视其共有关系而定。

第三,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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