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卫生厅

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1]
    中文名:湖北省卫生厅 外文名: 办公地址: 性质: 行政级别: 领导:杨有旺、焦红、姚云等 主要职责: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上级部门:湖北省政府

简介

湖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

领导介绍

杨有旺

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焦红

省卫生厅厅长

姚云

省卫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张瑜

省卫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张俊超

省卫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孙兵

省卫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宋咸华

省卫生厅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孙昌松

省卫生厅巡视员

胡健民

省卫生厅副巡视员

万齐芝

省卫生厅副巡视员

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方性卫生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四)拟订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负责全省医疗行政管理,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省无偿献血。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制定全省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十一)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拟订全省重点医学科技规划,参与制定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省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十四)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五)组织指导全省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参与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全省卫生援外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

(十七)承担省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卫生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切实履行好我厅职能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省卫生厅每年度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 号),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湖北省卫生厅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年本),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

第七条 主动公开程序和时限(工作日):

(一)对厅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处室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文件拟稿单的政务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处室在文件正式印发后2 日内将拟公开文件送厅办公室(附电子文本)。对非厅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处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2 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处室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后送厅办公室(附电子文本)。属厅重大政务事项的,处室需在信息生成后3 日内请示分管厅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可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保密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公开,厅保密领导小组在5 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处室需在2 日内签署“公开”意见送厅办公室(附电子文本)。

(二)厅办公室自收到各处室转交的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文件或处室提交的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文稿起,2 日内进行拟公开信息编辑并送有关处室审核。

(三)处室负责人需在2 日内对厅办公室反馈的信息编辑文稿进行文字和保密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厅办公室。

(四)厅办公室在收到处室审核意见后1 日内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其他公开方式另行规定)。

(五)厅办公室负责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未按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厅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要求我厅公开应当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

(一)受理机构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5 号;受理时间:每周四下午2∶30~5∶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湖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湖北省卫生厅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2、申请方式

⑴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省卫生厅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⑵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⑶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⑴审查

①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②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⑵登记

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申请表附后),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按照厅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厅领导阅批,根据厅领导签批意见,分送有关处室办理。

⑶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5 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厅监察部门反映;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⑥申请人要求我厅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处室商办公室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承办处室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承办处室选择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省卫生厅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文本)。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督办全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由办公室商信息中心选派,具体负责全厅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厅机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其主要职责:参与制定厅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规划,负责厅机关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厅门户网站及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服务,对处室、单位报送的拟公开信息进行编辑、送审,并负责公开和存档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国家卫生部要求的纵向网络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承担厅机关办公大楼网络系统、计算机终端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为厅机关处室信息化设备采购提供选型服务;承担厅领导交办的机关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和首办负责制,并指派一名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的联络、衔接和督办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监察室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造成恶劣影响的,厅新闻办商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处室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厅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监察室受理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等事项,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厅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处室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拟订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协调管理厅机关电子政务,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期刊管理、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安排和组织本厅年度工作会议和其他综合性会议;负责秘书事务、机要、政务信息和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厅机关、厅直管单位和厅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指导卫生系统的信访工作。

(二)人事处(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及收入分配政策;负责厅机关、厅直管单位和厅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干部援疆援藏,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起草加强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卫生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性医疗卫生社团组织业务工作。

拟订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省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高新卫生技术临床试验研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的标准研究和技术评估;承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高等医学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参与指导高、中等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卫生科学普及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厅机关、厅直管单位和厅直属单位规划建设,以及财务和资产管理;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负责提出本厅部门预算、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资金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订卫生财务、会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省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组织监督实施卫生装备的国家标准;协调监督国外卫生贷款在鄂的立项与实施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协调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卫生标准的拟订和呈报;负责部门规章、卫生执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起草重要会议文件、讲话材料、政策研究报告;拟订全省卫生改革发展措施;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卫生行业法律事务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具体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省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国家免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依法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监测和紧急处置;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规划、预案;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组织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农村改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拟订全省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和考核工作;指导开展除害防病活动。承担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全省农村卫生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规划并指导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重要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会同有关处室拟订涉及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规划,并指导实施。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全省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管理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与卫生咨询;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卫生标准和业务指导工作;规划指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八)医政医疗服务监管处(湖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注册登记;监督实施医疗机构的国家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拟订护理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临床药学管理工作;组织对全省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全省采供血工作;负责全省临床检验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组织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省医疗广告的前置审批。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

(九)基本药物管理处(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政策;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负责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十)中医药管理处(对外使用“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名称)

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指导全省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医机构的审核、执业登记及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拟订中医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全省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

(十一)对外交流合作处

组织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双边、多边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组织协调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医务对外技术、劳务输出与合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组建、培训、派遣和在境外的联络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人员的出国(出境)手续。

(十二)省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规章;拟订全省血吸虫病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州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组织对消灭或控制血吸虫病达标县(市、区)的考核鉴定,管理血吸虫病防治的监测工作。

(十三)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中央领导在鄂的医疗保健和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高级专家在汉的医疗安排;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定期组织省直保健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健康体检,负责办理省直保健对象的医疗证明和转诊手续。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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