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质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水质要求
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按照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a.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b.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c.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1]
  • 中文名:海水水质标准
  • 外文名: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 国家标准:UCD551463
  •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 适用范围: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简介

虽然世界各国有关海水水质标准概念的提法,制订的原理、方法和科学依据,以及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但是,重点都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并优先制订和发布沿岸水水质标准。世界上沿海国家已发布的有关海水的水质标准可概括为3类,即卫生、水生生物保护及一般景观。为了从全球角度控制海洋污染,科学家正在寻求制订统一的海水水质标准的理论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CD551463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2763.4-91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HY003-91海洋监测规范

GB12763.2-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

GB7467-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85-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11910-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3192-91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1895-89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分类标准

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标准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

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

漂浮物质

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2

色、臭、味

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

3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10

人为增加的量≤10

人为增加的量≤100

人为增加的量≤150

4

大肠菌群≤

(个/L)

10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

10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

10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

5

粪大肠菌群≤(个/L)

2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140

2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140

2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140

6

病原体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7

水温(℃)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

4℃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

4℃

8

pH

7.8~8.5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

7.8~8.5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

6.8~8.8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

6.8~8.8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

9

溶解氧>

6

5

4

3

10

化学需氧量≤(COD)

2

3

4

5

11

生化需氧量≤(BOD5)

1

3

4

5

12

无机氮≤(以N计)

0.20

0.30

0.40

0.50

13

非离子氨≤

(以N计)

0.020

0.020

0.020

0.020

表1海水水质标准mg/L

续表1

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4

活性磷酸盐≤

(以P计)

0.015

0.030

0.030

0.045

15

汞≤

0.00005

0.0002

0.0002

0.0005

16

镉≤

0.001

0.005

0.010

0.010

17

铅≤

0.001

0.005

0.010

0.050

18

六价铬≤

0.005

0.010

0.020

0.050

19

总铬≤

0.05

0.10

0.20

0.50

20

砷≤

0.020

0.030

0.050

0.050

21

铜≤

0.005

0.010

0.050

0.050

22

锌≤

0.020

0.050

0.10

0.50

23

硒≤

0.010

0.020

0.020

0.050

24

镍≤

0.005

0.010

0.020

0.050

25

氰化物≤

0.005

0.005

0.10

0.020

26

硫化物≤

(以S计)

0.02

0.05

0.10

0.25

27

挥发性酚≤

0.005

0.005

0.010

0.050

28

石油类≤

0.05

0.05

0.30

0.50

29

六六六≤

0.001

0.002

0.003

0.005

30

滴滴涕≤

0.00005

0.0001

0.0001

0.0001

31

马拉硫磷≤

0.0005

0.001

0.001

0.001

32

甲基对硫磷≤

0.0005

0.001

0.001

0.001

33

苯并(a)芘≤

(μg/L)

0.0025

0.0025

0.0025

0.0025

3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计)

0.03

0.10

0.10

0.10

35

*放射

性核

(Bq/L)

60Co

0.03

90Sr

4

106Rn

0.2

134Cs

0.6

137Cs

0.7

续表1

标准阶段

①在现有的实验研究和现场调查基础上,以各种水质要素(包括污染物),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②以海水水质基准为基础,结合考虑指定保护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代价与效益或代价与危险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再行制订海水水质标准。“基准”和“标准”是两个不能混淆的相关概念。“基准”是决定和判断有关环境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的科学依据,本身无法律约束能力;而“标准”在特定水域或污水排放方面有法定性质,一经权力机关认可即应强制执行。

4海水水质监测

4.1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GB12763.4-91和HY003-91的有关规定执行。

4.2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按表2的分析方法进行。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检出限,mg/l

引用标准

1

漂浮物质

目测法

2

色、臭、味

比色法

感官法

GB12763.2-91

HY003.4-91

3

悬浮物质

重量法

2

HY003.4-91

4

大肠菌群

(1)发酵法(2)滤膜法

HY003.9-91

5

粪大肠菌群

(1)发酵法(2)滤膜法

HY003.9-91

6

病原体

(1)微孔滤膜吸附法1.a

(2)沉淀病毒浓聚法1.a

(3)透析法1.a

7

水温

(1)水温的铅直连续观测

(2)标准层水温观测

GB12763.2-91

GB12763.2-91

8

PH

(1)PH计电测法

(2)PH比色法

GB127634-91

HY003.4-91

9

溶解氧

碘量滴定法

0.042

GB12763.4-91

10

化学需氧量(COD)

碱性高锰酸钾法

0.15

HY003.4-91

11

生化需氧量(BOD5)

五日培养法

HY003.4-91

12

无机氮

(以N计)

氮:

(1)靛酚蓝法

0.7

GB12763.4-91

(2)次溴酸钠氧化法

0.4

GB12763.4-91

亚硝酸盐:重氮-偶氮法

0.3

GB12763.4-91

硝酸盐:

(1)锌-镉还原法

0.7

GB12763.4-91

(2)铜镉柱还原法

0.6

GB12763.4-91

13

非离子氨

(以N计)

按附录B进行算

14

活性磷酸盐

(以P计)

(1)抗坏血酸还原的磷钼兰法

(2)磷钼兰萃取分光光度法

0.62

1.4

GB12763.4-91

HY003.4-91

15

(1)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金捕集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0.0086

0.002

HY003.4-91

HY003.4-91

16

(1)无火焰原了吸收分光光度法

(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阳极溶出伏安法

(4)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4

0.34

0.7

1.1

HY003.4-91

HY003.4-91

HY003.4-91

HY003.4-91

17

(1)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阳极溶出伏安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19

4.0

2.6

HY003.4-91

HY003.4-91

HY003.4-91

18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4.0

GB7467-87

19

总铬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2

0.91

HY003.4-91

HY003.4-91

20

(1)砷化氢-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2)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1.3

1.2

7.0

HY003.4-91

HY003.4-91

GB7485-87

21

(1)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3)阳极溶出伏安法

1.4

4.9

3.7

HY003.4-91

HY003.4-91

HY003.4-91

22

(1)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阳极溶出伏安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6

6.4

9.2

HY003.4-91

HY003.4-91

HY003.4-91

23

(1)荧光分分光度法

(2)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3)催化极谱法

0.73

1.5

0.14

HY003.4-91

HY003.4-91

HY003.4-91

24

(1)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2)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25

0.03

0.05

GB11910-89

GB11912-89

25

氰化物

(1)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2)吡啶-巴比土酸分光光度法

2.1

1.0

HY003.4-91

HY003.4-91

26

硫化物

(以S计)

(1)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2)离子选择电极法

1.7

8.1

HY003.4-91

HY003.4-91

27

挥发性酚

4-氨基安替化比林分光光度法

4.8

HY003.4-91

28

石油类

(1)环已烷萃取荧光分光光度法

(2)紫外分光光度法

(3)重量法

9.2

60.5

0.2

HY003.4-91

HY003.4-91

HY003.4-91

29

六六六

气相色谱法

1.1

HY003.4-91

30

滴滴滴

气相色谱法

3.8

HY003.-91

31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0.64

GB13192-91

32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42

GB13192-91

33

苯并(a)芘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5

GB11895-89

3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计)

亚甲基兰分光光度法

0.023

HY003.4-91

35

素Bp/L

离子交换-萃取-电沉积法

2.2

HY/T003.8-91

(1)HDEHP萃-计数法

(2)离子交换-计数法

1.8

2.8

HY/T003.8-91

HY/T003.8-91

(1)四氯化碳萃取-镁粉还原-计数法

(2)能谱法1.c

3.0

4.4

HY/T003.8-91

能谱法,参见分析法

(1)亚铁氰化铜-硅胶现场富集-能谱法

(2)磷钼酸铵-碘铋酸铯-计数法

1.0

3.7

HY/T003.8-91

HY/T003.8-91

表2海水水质分析方法

注:1.暂时采用下列分析方法,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a.《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版社,805∽79,1986。

b.环境科学,7(6):75∽79,1986

c.《辐射防护手册》,原子能出版社,2:259,1988。

2.见附录A

3.见附录B

4.六六六和DDT的检出限系指其四种异物体检出限之和。

5混合区的规定

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回游通道。

我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于1982年4月6日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它适用于中国国家主权所辖一切海域。该标准按照海水用途对水质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对悬浮物质,漂浮物质,色、嗅、味、pH、化学耗氧量、溶解氧、水温、大肠菌群、病原体、底质及有害物质等十多项水质要素,按上述三种水质类型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汞、镉、铅、总铬、砷、铜、锌、硒、油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无机氮和无机磷等15种指标限定最高容许浓度,其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对海水中放射性物质要求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规定。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