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

流氓罪

法律术语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这一名副其实的“口袋罪”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中文名:流氓罪 外文名:crime of hooliganism 名称:流氓罪 释义: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简介

所谓的流氓罪,即中国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设定的罪名。这部刑法也是新中国的首部刑法。

流氓罪的设立是参照苏联及东欧的相关条文的。例如苏联刑法第206条规定:“流氓行为,即故意实施粗暴地破坏公共秩序和显然不尊重社会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按照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包括公共场所及其他人们共同生活交往场所的正常秩序。流氓罪主要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挑战对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威胁,这是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的不同之处。

主体要件

本罪为一般主体,多为男性,但不排除女性成为本罪的主体。

特征

主观方面

故意意图通过粗野、下流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满足其精神刺激的需要,是流氓罪与其他犯罪相区别的重要本质特征。流氓集团是3人以上出于共同故意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共同实施流氓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集团。

客观方面

以复杂多样的方式方法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要有出于流氓动机成群结伙打架斗殴,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 骚扰破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调戏、猥亵妇女、幼女,一贯诱骗和玩弄妇女,聚众淫乱,玩弄男性少年,鸡奸幼童或以暴力、胁迫方法鸡奸他人,损害他人取乐等。有人将其概括为霸道型、淫乱型、取乐型3种类型。

刑罚

据1979刑法160条规定,对犯流氓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刑法规定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取消

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著名案例

迟志强

影坛明星迟志强,因流氓罪被判刑的人物中最著名的一个,他曾经和刘晓庆、陈冲等同为中国国内影坛的新星,因流氓罪中的“聚众淫乱”被判刑4年。

据迟志强描述,他当年的情况不过是与女舞伴跳了“贴面舞”,在轿车里女伴“坐在了他的大腿上”。起初,警方了解情况经过后并不想追究刑事责任,但迟志强的这个事情登了报后,引来了全国人民的公愤,最终被判入狱。

“家庭舞会”组织者被判死刑

西安一位名叫马燕秦的家庭舞会组织者被公安部门收监,陆续抓审300多人,成为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该案件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人。当时的审判结果认为她“长期有业不就,将其家作为主要据点,纠集流氓分子多次举办流氓舞会,马燕秦坦白有数百个男女前后参加家庭舞会,有些男人还和她有过更亲密的关系(站在今天的角度,也就是恋爱关系与婚外情)。

张行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歌手张行经法院不公开审理,因犯流氓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成为与迟志强“齐名”的两大因流氓罪入狱的明星。

中国最后一个“流氓”

1983年,18岁的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1986年4月,牛玉强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被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1990年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1990年10月,因身体原因保外就医,但期满后仍然滞留不归并在家结婚。2004年,监狱警察来到他家将其带走,重新投入监狱服刑。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

赵大猛

导致一死一伤。南京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而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大猛的行为应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构成“流氓罪”。鉴于赵大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大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地司法矫正部门愿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依法对其宣告缓刑。2012年5月17日,法院以流氓罪判处赵大猛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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