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

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2021年5月11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人户分离人口为49276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为11694万人,流动人口为37582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为12484万人。[1]
    中文名:流动人口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The floating population 带动问题: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户籍问题 范围:世界范围内 又称:国内移民

内容介绍

定义

流动人口 recurrent population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

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

管理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社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由于户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挂钩,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就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动人口中学龄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权利

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转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改变。

衡量标准

衡量流动人口的基本尺度是流动涉及的空间及其持续的时间。在空间尺度上,可以按流动距离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或按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的空间组织形式──区域,将流动人口按不同等级区域进行划分,如省际、县际、乡际流动人口,还可以按农村、城市两大居住地系统区分为以城市和农村为流动目的地的各种流向的人口。在时间尺度上,可以按流动人口的出行规律分为定期和非定期流动人口。在定期流动人口中,又可根据当事人离开常住地在外居留时间的长短,划分为每日流动、季节性流动和周期性流动人口。

除了时间和空间标准外,也可以根据流动的功能、当事人与流动目的地的认同程度等多种标准衡量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或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需的义务、活动、物品等在空间上是彼此分离的。从个人或群体的角度观察,一方面是与常住地联系在一起的归属、义务、权利

和物品,另一方面是常住地以外存在的各种活动、机会、物品,由此导致人口由常住地向满足各种需求的地点移动。

美国地理学家W.泽林斯基系统地总结了有史以来人口移动的各种类型,指出随着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流动人口的规模会不断上升,但类型将不断变化。在一个处于发展前阶段的传统社会中,流动人口数量很小,只限于社会交往、采集食物、宗教活动等有限几种类型。进入发展中阶段后,随着经济活动和城市化的发展,流动人口迅速增长,流动类型大大丰富,流动人口结构开始出现分化。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对尚未充分发达的城市和交通造成巨大压力。到了发达阶段后,由于交通条件的完善,流动将取代迁移的一部分功能,使流动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人口流动的成因将偏重于经济和娱乐成分。

产生原因

人口流动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为了生存的需要。人生下来最本能的需要就是要活下去,要解决衣食住行问题,简言之就是要求生存,为了求得生存又必须劳动,在原始社会里劳动成为人类的第一需要,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分工的产生,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迄今为止己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这五种社会形态生产关系的基础不同,生产方式的特点不同。

但从人类学的观点看,人类都要求自身能得到发展,绝不会满足于吃饱穿暖而要求发展生存,不但要吃得好一点,还要穿得美一点,更重要的是能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适者生存是人口流动的直接动因,如古代各民族部落大都选择水草丰润,沿河岸生息以利于生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2,为了发展生存的需要。当在封建社会的末期,资本主义的因素已经产生,出现了作坊、工场手工业,特别是经过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这种崭新的生产方式,完全不同于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大量破产农民进入工厂,形成了人口的大流动,资产阶级在全世界到处建立联系,一块块新大陆被发现,特别是美洲的发现,引来了大量移民,美国的发展和世界的人口流动移民是分不开的.

这种情况现在继续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二战后的日本也成了大量进入移民的国家,其原因也在于其经济实力已处于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西欧的发达国家,也都成了广大亚、非、拉美发展中国家向其进行移民的国家。从国内观察,上海成了国内人口最多的城市达到1800万,且有继续大量增加的趋势,比改革开放前的1000万增加了几乎近一倍,其中外来人口据不完全统计有400万,东南沿海的其他城市如杭州、苏州、南京、广州、深圳、珠海也涌入了大量外来人口,其来源大都是我国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情况将长期存在。

3,战争因素。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是阶级斗争的最髙形式,一旦开战必然扩充军队,大量人口将进入军队,由于死伤等原因又必须源源不断地补充兵员,蒋介石进行的反人民内战,兵员人数髙达800万。1931年9·18事变中,为逃避战乱,东三省的大量人口流向关内,境内逃向境外更是不计其数。从国际上看被侵略国家的难民往往逃向邻国,形成了国际的难民问题,这问题由于世界上局部战争的从不间断也将长期存在。

4,政策因素。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上层建筑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份,它对经济基础起着能动的反作用。文革中的上山下乡运动,使数以百万计的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形成了厐大的人口流动大军,但这样的流动被实际生活证明并不能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人所周知的事实是十年的动乱使我国的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

人口流动有利有弊,引导得好可以成为改造世界的伟大物质力量,以上海为例1978年党的十一屆三中全会以前,上海最髙最有名的建筑就是位于南京路髙达24层的国际饭店,但30年来上海的髙层建筑已超过2000座,其他的基本建设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的建设大军无不来自外地各省市的来沪民工大军,他们为建设新上海献出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离开了外地流动人口,就没有今天上海的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新面貌来。因此人口的合理流动,加强对人口的管理特别是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已摆在政府必须重视的工作日程,加强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绝不是权宜之计,而应作为战略任务来对待。

存在的问题

现在的流动人口中存在的问题大体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在流动人口中其中的一小部份属于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上海,这一部份流动人口由于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且不少都具有专业知识,户籍问题也较容易解决,能享受地方的优惠政策,但绝大多数外来人口文化层次较低,男工很多在建筑行业务工,女工通常被称为外来妹则大多数在服务行业工作,男工平均工资维持在每月1200元-1500元,女工则维持在每月800-1000元,尽管上海市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40元,可是在实际中并不能完全能到执行,月工资600元-800元的大有人在,由于大都要租房居住,为了节约开支只得数人住一间房间,但每人至少要150元以上,这样群租现象就产生了,卫生、安全、子女教育、交通都成了问题,而且往往还会形成恶性循环,少数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缺乏社会保障。由于户籍不在上海也无法解决诸如医保、养老等问题,如产生了工伤事故,有的因种种原因还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法律援助只能是杯水车薪,经常会产生各种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又如上海市规定70岁以上老人可以免费乘车,但对外来人口则不适用,据某领导人云老年人都为国家、社会作出了贡献,所以实施了这一优惠措施,但外来流动人口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则又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

3,刑事案件居髙不下。刑事案件中80%以上是外来人口作案,大量案件是盗窃、抢劫案件,这和经济上的贫困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又值得注意的是偷渡案件时有发生,这是人口流动中的非法流动行为,近年来尽管已加强了打击的力度,但屡禁不绝。人口流动现象实际上是价值规律在人口流动中的表现形式,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它的作用之一,就是调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生产各部门的分配,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根据对这一规律的认识,宜采取以下对策:

1,中国自1840年以来,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的统治,长期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这种现象至目前为止,还未根本改变。仅以交通为例,实际上是为千百万的民工服务,民工每年花去的回家探亲路费即要占去其工资的5%-10%。如果千百万民工都能在本地区为建设国家、故乡献出力量,运送的是满足生产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就可以避免大量社会劳动的浪费。

因为人口的浪费、人才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因此必须加强与加速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由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逐渐做到相对平衡,才能促使全国经济协调发展。如果经济不发达地区人口长期持续向发达地区流动,只能加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只能加大贫富的差距,从长远的观点看是十分不利的。

2,国家进行宏观控制,制定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人口流动政策。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为发展经济可以先从土地着手,制订优惠的土地出让转让政策,提髙各行业的工资水平,为吸引外资创造各种优惠条件,加强交通事业的投入,在青藏铁路的基础上拓展支线,就会加速人口向中西部地区流动,就可以减缓人口向东南地区的流动,我国一百多年来长期存在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可望得到真正的改变。

3,发展中西部地区需更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我国目前是多种经济并存的局面,可以挖掘各方面的潜力建设国家,美国是个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但也是世界上负债最多的国家。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巳居世界第一位,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外汇量大的总体优势,来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经济发展了必然会带动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卫生事业的发展。

4,制定向外人口流动政策。中国是具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具有最丰富的人力资源,邓小平说得好,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将越开越大,门是用来容人进出的,不光是欢迎别人进来,也可以欢送自己人出去。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的民族,有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当前和平和发展仍是世界的主题,为了使我国人民对世界作出更大的贡献,在人口对外流动上完全可以采取“放管结合”的政策,换言之可以放宽人口流向外国的条件,这样向外国偷渡的现象也可大大减少,从而可以消除由于一些人的偷渡而带来恶劣的政治影响及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则应加强管理,由于人口流向外国必然涉及进入国,我国的对内对外政策应得到他国的理解和支持,国际关系上通常盛行平等和对等原则,在人口流动上可以和他国缔结双边或多边的人口流动协定,也可以在其他双边或多边协定上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设置关于二国或多国的人口流动条款或准则,就利于人口的合理全法向外流动,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

5,制订适合中国国情反映中国特色的人口流动的政策法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人口流动的法律,散见的是地方性的条例、规定等单行法规,没有一个统一的准则就会引起法律冲突,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流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属十分必要。

制定该法应掌握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三有利原则:即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劳动力是构成生产力的要素之一,且必须和另二个要素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得到合理的配置,才能使生产力得到发展。其次必须有利干综合国力水平的提高,如人口的流动无助于综合国力水平的提髙象文革中大规模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形成的人口流动就应该避免。再次是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这是人口流动的根本目的,如果人口流动陷于盲目性,就会产生巨大的浪费现象,形成各种资源的浪费,就无法实现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目的。

便民原则:为了使人口流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更好实现对人口和人口流动的科学管理,例如户籍管理、暂住管理及申办和人口流动有关的公证及涉外公证等都应该便利人民群众的具体操作,而不是层层设卡更不能借人口流动以权谋私。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政府的各种职能部门处理流动人口的各种问题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这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为此必须做到政务公开,首先要给广大人民群众以知情权,了解我国有关人口管理和人口流动的政策、法律规定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应该切实做到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诚信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取信于民。

6,制定对流动人口的优惠政策,改善流动人口的生存条件,促使人口流动进行良性循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流动人口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这本身是一种好现象,我国的西部地区有的地方甚至地上看不见一颗草,天上看不见一只鸟,但随着人口的良性流动,这种情况总有一天会改变。从目前来看大量人口的流动是由于经济的原因,所以流动人口的生存条件较同地区原来固有的人口相比,生活条件较差,这种情况应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逐渐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但在实际生活中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企业领导其收入甚至比普通工人髙出数十倍,计划生育的政策对富人根本无法制约,他们照样超生,最多罚款而已。

目前贫富差距二极分化,基尼数显示我国二极分化的速度甚至超过了美国,造成了目前少数人占有社会财富的大部份,这绝不是一种正常现象,更不应该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特色,这些问题的存在或处理得不好,就无法造成真正优越的良性循环。由于人口流动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它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且有着自身运动发展变化的规律,三十年来我国的人口流动,就其表现的形式看是中西部地区人口向东南沿海地区流动,就其内容看则带有较大的自发性。为了加速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党和政府应该根据人口流动的客观规律,尽快制定有利于现代化的人口流动政策和法律,加强政策导向。

人口流通就形式上看应该由东南沿海地区逐渐向中西部地区进行史无前例的伟大的战略转移,就其内容看应该使人口流动更具有自觉性,原来来自中西部地区的人口应返回自己的家乡,把家乡建设得更加美好,东南沿海地区的人口各行各业都可以向中西部地区发展。这就要求做好总结30年来人口流动的实践经验,发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能动的反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将会更迅猛地向前发展和推进,为世界的和平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状况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了人口流动迁移最为活跃的时期。

据统计,中国流动人口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而据2008年的最新数字,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01亿。

2010年7月11日,来自上海世博园召开的世界人口日“每个人都很重要”主题论坛的消息说,中国目前流动人口规模保持2亿以上,是新增城镇人口的主要来源;新生代流动人口成为主体,人口流动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中国流动人口分布仍向沿海、沿江集中,新兴都市圈、中西部中心城市成为新的人口聚集区。

面临的问题

流动人口在医疗,子女教育,社会福利等等方面的困难正酝酿着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尽管社会各界已经非常关注流动人口的福祉,但距离解决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流动性大防疫难

2003年~2008年,广州市共发现登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约7.5万例,其中户籍人口肺结核病人4.7万例,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2.8万例。2008年广州新增肺结核病人共11951人,其中一半人数是流动人口。患上肺结核的流动人口最常见于番禺区、海珠区、白云区等流动人口密集地。

子女能够受教育但质量难以保证

政府一直在积极努力保障流动儿童的平等教育权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接收流动儿童的民办学校,但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无论从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质量上都很难和公立学校相比。在接受调查的41所学校中,具有办学资格的学校有20所,还没有取得办学资格的学校有21所。学校主要集中在城乡接合部,大多数办学条件简陋,98%的学校场地是租用的。学校存在教室拥挤、课桌简陋、缺少取暖与降温设施、没有体育设施或设施简陋、食堂卫生条件差、饭菜质量差等问题。

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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