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

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1]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比国外最早由意大利人菲德里写的法医著作要早350多年。《洗冤集录》内容非常丰富,记述了人体解剖、检验尸体、勘察现场、鉴定死伤原因、自杀或谋杀的各种现象、各种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十分广泛的内容;它区别溺死、自缢与假自缢、自刑与杀伤、火死与假火死的方法,至今还在应用;它记载的洗尸法、人工呼吸法,迎日隔伞验伤以及银针验毒、明矾蛋白解砒霜中毒等都很合乎科学道理。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 作品名称:《洗冤集录》
  • 外文名:
  • 作品别名:《洗冤录》
  • 作者:宋慈(惠父)
  • 创作年代:南宋宋淳祐七年(1247)
  • 作品出处:
  • 文学体裁:
  • 字数:5卷53目约7万字

内容简介

全书共53条。卷一为检尸法令、检复总说和疑难杂说(上);卷二为疑难杂说(下)和检尸的顺序、方法,其中包括初复检、验尸、妇人及小儿尸、尸体的四时变动、验未埋葬尸、坏烂尸和无凭检验等;卷三为验骨、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处、自缢、被打勒死假作自缢死及溺死;卷四为各种死因的鉴别,其中包括验他物及手足伤致死、自刑、杀伤致死、汤泼致死、火烧致死、服毒致死、病死等;卷五主要介绍各种死因鉴别,其中包括验罪囚死、受杖致死、跌死、塌压死、雷震死、虎咬死、蛇虫伤致死、酒食醉饱致死、醉饱后踏死、发掘棺木验尸以及辟秽方、救死方等。

本书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强调检尸官吏仵作的职责、道德、必备技能和注意事项,如验官赴命案地检尸,切须注意勿骚扰乡众;检官接案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等,以防奸欺;验官遇夜住宿,须问清是否死者家属。

书中特别提醒验官须提防下属吏作敷衍塞责,贪利作假;还规定验尸程序和文字记录要求;系统阐述尸体检查方法和在各种死亡条件下的检查所得,对案情的正确判定颇有影响,尤其着重指出与审案有重大关系的生前或死后损伤的皮肤、肌肉、骨骼特征合鉴别要点,焚死和焚尸、自缢和勒死的区别。并要求验官和仵作先细看顶心发际、耳窍、鼻孔、喉内、粪门、产门等人体隐蔽处,以防暗插针签之类。对机械性窒息死亡,分自缢、勒死、溺死和外物塞口鼻死四种。还记述自缢致死的绳套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和缠绕系的不同,认为“八字不交”是自缢索沟最重要的特征。又指出牙齿出血也是鉴别窒息死亡的征象。

针对四季不同气温、湿度和死亡时间长短等条件,分别细述尸体腐败的程度以及腐尸的性状、腐尸和常尸的区别。书中虽未提“尸斑”名称,但对尸斑发生特征和分布部位有正确描述。还多处记载近似现代检尸的规程和方法。

创作背景

作者历任主簿、知县、通判和经略安抚使等职,其间多次主管刑狱,经验丰富。认为“每狱情之失,多起于发源之差;定验之误,皆源于历试之浅”。遂博集自《内恕录》以下数家之说,荟萃厘正,复增以己见,汇而成编。

作品目录

卷之一

一 、条令

二 、检覆总说上

三、 检覆总说下

四 、疑难杂说上

卷之二

五、 疑难杂说下

六 、初检

七、 覆检

八、 验尸

九 、妇人

附 小儿尸并胞胎

十 、四时变动

十一 、洗罨

十二 、验未埋瘗尸首

十三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十四 、验坏烂尸

十五 、无凭检验

十六 、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 验骨

十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十九 、自缢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 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十三 、自刑

二十四、 杀伤

二十五 、尸首异处

二十六 、火死

二十七、 汤泼死

二十八、服毒

二十九、 病死

三十 、针灸死

三十一、 札口词

卷之五

三十二 、验罪囚死

三十三、 受杖死

三十四、 跌死

三十五、 塌压死

三十六、 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七 、硬物致死

三十八、 牛马踏死

三十九 、车轮拶死

四十、 雷震死

四十一、 虎咬死

四十二 、蛇虫伤死

四十三 、酒食醉饱死

四十四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四十五 、男子作过死

四十六、 遗路死

四十七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 、死后虫鼠犬伤

四十九、 发冢

五十 、验邻县尸

五十一、 辟秽方

五十二 、救死方

五十三、 验状说

 

作品鉴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着;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涉。

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作者简介

宋慈(1186~1249)南宋法医学家。字惠父,建阳(今属福建)人。幼习儒,长入太学,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进士。曾于赣州、长汀、邵武军、南剑州、湖南、广东等地为官,四任提点刑狱公事。办案详审,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尝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故尤重刑命案件现场检验。且博采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荟萃厘正,增以个人审案检验经验,撰成《洗冤集录》五卷(亦有两卷、四卷本)。

淳祐七年(1247年)刊于湖南宪治。后世法医检验诸书多本此。内记人体解剖、尸体检查、现场勘察、死伤原因鉴定及急救、解毒等内容,是我国现存第一部有系统之古代司法检验专书。近世译成朝、日、英、德、法、荷诸国文字,受到国际间重视。

作品评价

《洗冤集录》一经刊出,即不胫而走,宋之后元、明、清历朝检验官吏无不作为办案必备之书,甚至成为考试内容,并收入四库全书目录。《洗冤集录》出版后600多年里,历代重刊、再版可以查证的就达39种之多。

《洗冤集录》成书于十三世纪,距今有七百余年。由于受限于当时的科学水准,因此其内容难免有一些错误的地方;但是整体而言,瑕不掩瑜,此书仍是一部符合科学精神的杰出作品,也无损于其在世界法医学上的地位。此书自从颁行以来,数百余年,已成为中国历代刑狱官办案必备的参考书籍,奉为圭臬。而后世许多法医学著作,也大多以此书为蓝本。如元朝王兴着之《无冤录》,明末王肯堂着之《洗冤汇编》,清嘉庆年间王又愧着之《洗冤录集证》,清道光年间瞿中溶着之《洗冤录辨正》,及光绪年间沉家本着之《补洗冤录》等,均是依据宋慈的著作加以引证补充的。

《洗冤集录》的影响也达到国外。清同治六年(公元1862年),荷兰人首先将之翻译成荷兰文,传入西方。公元1908年,法国人又将之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此后《洗冤集录》陆续被翻译成德文、英文、日文、韩文、俄文等;影响世界各国法医学的发展极为深远。这是中国对世界学术的重大贡献,宋慈的成就值得我们骄傲。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