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抗诉

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判断
检察院抗诉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二审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完成的诉讼行为,下级检察院受上级领导,制约) 第二种是再审抗诉,检察院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误,提请同级该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中文名:检察院抗诉 外文名:Procuratorate protest 别名: 类别:法律知识 分类: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有效时间:判决期限为10日;裁定期限为5日

有效时间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

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2.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的计算,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在达州出席一起性侵未成年留守儿童案二审庭审,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当庭发表出庭检察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不公开审理此案。该案被害人为2名年仅6岁、4岁的未成年留守姐妹。原审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被害人的奶奶就在家附近,仍潜入被害人屋内,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先后对6岁的姐姐、4岁的妹妹实施奸淫。为制止被害人哭闹,防止罪行败露,蒋某某用菜刀、弯刀对姐妹俩的头、颈部反复砍割、敲击,致姐妹俩昏迷,姐姐头部多处骨折、裂伤。之后,蒋某某先上楼窃取了财物,下楼后,又对妹妹实施奸淫,捂其口鼻致其再次昏迷,并将其头溺入尿桶中。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达州市检察院以强奸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蒋某某提出上诉。nn鉴于该案是一起性质和影响极为恶劣、民愤极大、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严重暴力犯罪,四川省检察院受案后,迅速成立由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办案组集中查阅了该案案卷材料,依法提讯原审被告人,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展开调查核实,新补充了被害人奶奶、母亲证言,物证提取等证据材料,制作了内容详实的审查报告。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一起以强奸罪为主罪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原审被告人强奸作案动机明确,连续、反复实施强奸行为,为防止罪行败露,又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蒋某某系累犯,犯罪后至今拒不悔改,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强奸罪给予其最严厉的刑事处罚,决定支持抗诉。nn在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冯键检察长发表了出庭检察意见,指出蒋某某奸淫幼女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以强奸罪判处死刑。虽然该案一审已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某某死刑,但是检察机关仍坚持抗诉强奸罪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就是为了鲜明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立场,只有这样,才能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实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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