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

机动车

轮式车辆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一般是指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可以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机动车分为很多种,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电瓶车、特种车等。驾驶机动车时,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靠马路右侧行驶严格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载物规定、载客规定、行驶速度规定、停车规定听从交警指挥。公交机动车在公交系统中上路运营,但一般不专属于某一线路的车辆。数量较少,通常为下辖几条线路的车队所有,当线路出现故障车,缺车,车辆周转不畅时由机动车代替此线路的正式配车投入运营。
  • 中文名:机动车
  • 英文名:motor vehicle
  • 动力: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
  • 性质:轮式车辆

定义

机动车辆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具有2个或2个以上车轮,不需要架线和轨道,能在道路或非道路地面上行驶,主要用于载运人员、货物或完成某些特种工作要求的“车辆”。中国自1901年开始有了汽车,初期称“自动车”,后因用汽油机驱动,简称汽车。关于汽车的定义到1983年中国才标准化,虽然标准英语译为motor vehicle,但与美国motor vehicle定义不同,中国不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等。汽车的结构由车身、动力装置(发动机)和底盘组成。车身由驾驶室和车厢构成,底盘由传递动力的传动系、将各部分联成一起并能使整体运动的行驶系和能按驾驶员意志控制汽车运动的操纵系等构成。汽车按总体结构分为单车和列车。单车常用4×2、4×4、6×4和6×6等符号表示驱动特点,前一个数字表示车轮总数(双轮拼装以一个车轮计),后一个数字表示驱动车轮数,如4×4为全轮驱动;列车由单车和挂车组成。按行驶道路条件分为公路汽车和不受外廓尺寸、轮轴载荷等公路法规限制的非公路汽车。按用途分为轿车、客车、载货汽车、专用运输车、牵引车、特种用途车等。汽车是一种快速、机动、舒适、方便的陆路运输工具。全世界的汽车保有量,从1885年德国人奔驰(C.Benz)制成第一辆汽油机汽车起,1988年超过5亿辆,2000年达到近7亿辆,平均每9人有1辆汽车,其中70%以上为适于个人乘用的轿车。目前,全世界的汽车生产能力已超过7100万辆,每年的汽车产量超过5000万辆。

分类介绍

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类型可分为如下几种:*大型汽车:指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小型汽车:指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专用汽车:指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特种车:指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有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无轨电车:指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三轮摩托车:指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里/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20马力)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指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指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全挂车:指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指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车型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089)主要用于汽车产品的型式认证,是汽车产品型式认证标准范围的依据。GB/T 15089-2001 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 L、M、N、O、G 五大类。 

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N 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O 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G 类:满足一定条件的 M 类、N 类的越野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强制标准《客车结构安全》(GB 13094-2017)只适用于 GB/T 15089 中规定的 M2 类和 M3 类客车,包括无轨电车;但不适用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专用客车和非道路行驶的客车。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又称“驾驶执照”。准予驾驶机动车的合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依照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上记载了驾驶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还有车辆管理所签注的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三种。

记分和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关于机动车的记分和审验有以下规定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总则概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限行政策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驾证规定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5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6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将第二项修改为:“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九、在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并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三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十四、在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修改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六、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1、“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第五十二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修改为:“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八、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C5,准驾的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十九、在附件2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对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进行修改。

二十一、在附件4第一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在附件4第二条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二、在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十三、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二十四、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3]

年检规定

一、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含9座,使用年限满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2次;使用年限满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检验4次。

二、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满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年检验2次;使用年限满15年的,从第16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检验4次。

三、旅游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满l0年的,从第11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检验4次。

超速处罚

据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检验标志电子化

在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中,为提升“互联网+交管服务”水平,公安部决定在16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自2020年4月25日起,分两批在全国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  

推行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是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www.122.gov.cn)、“交管12123”手机APP发放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通过推行检验标志电子化,一方面,将减少纸质证明凭证,免去群众粘贴(去除)检验标志的麻烦,更加方便通过手机等方式出示使用;另一方面,将更加便利在车辆租赁、二手车交易、保险理赔等领域应用,方便群众、企业办事,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同时,检验标志电子化是机动车牌证电子化的创新探索,是推动公安交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实践。 

2020年3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济南、株洲、深圳、海口、成都、贵阳、玉溪、乌鲁木齐等16个城市试点推行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在试点基础上,全国分两批开展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推广应用工作。 

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下同)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查看和使用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对办理注册、转移、变更等登记的车辆,办完机动车登记后发放检验标志纸质凭证,系统将自动生成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查看、下载、使用。对六年内免检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如需领取纸质凭证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或到车管所自取。对上线检验车辆,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标志纸质凭证的同时,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可网上查看、下载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对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查看、下载、使用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对检验标志纸质凭证丢失、损毁的车辆,无需办理补领检验标志业务,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查看、下载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如需领取检验标志纸质凭证的,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到车管所自取。

对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扫描对方车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二维码,确认车辆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在保险理赔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用于办理车辆保险理赔相关手续;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扫描车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二维码,确认车辆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以机动车未放置(粘贴)检验标志为由进行处罚。 

在驾车遇到交通民警执法检查时,驾驶人可以主动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民警将通过警务执法终端扫描电子凭证二维码,核查电子凭证有效性和机动车状态;如未出示电子凭证,民警将通过警务执法终端或信息系统核查机动车状态,确认机动车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对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以未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为由进行处罚。

机动车数据

公安部2022年1月11日发布2021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2021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95亿辆,其中汽车3.0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81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44亿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784万辆,同比增长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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