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永军,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山东滨州人。民商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9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优秀研究奖,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政协常委。[1]
  • 主标题:合同法原理
  • 副标题1:作者名称 李永军
  • 副标题2:作品时间 1999年1月
  • 副标题3:《合同法原理》是1999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永军。
  • 主标题:民法总论
  • 副标题1:作者名称 李永军
  • 副标题2:作品时间 2015年12月4日
  • 副标题3:《民法总论》是2015年12月4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永军。
  • 主标题:民事权利体系研究
  • 副标题1:作者名称 李永军
  • 副标题2:作品时间 2007年12月1日
  • 副标题3:《民事权利体系研究》是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永军。
  • 中文名:李永军
  • 外文名:
  • 别名:
  • 民族:汉族
  • 出生地:
  • 毕业院校:
  • 职业:教授
  • 代表作品:
  • 主要成就:
  • 性别:男

人物事迹

2019年2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开题论证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顺利召开。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课题组开题专家、课题组负责人、子课题负责人、部分课题组成员等近30人参加会议。

教育背景

民商法学博士、博士后。

研究领域

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等。

科研成果

著作

(1)《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2)《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3)《破产法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

(4)《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民事权利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学术论文

1、《自然之债源流考评》,李永军,《中国法学》,2011年6月发表

2、《论破产法上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李大何;李永军,《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6月发表

3、《论姓名权的性质与法律保护》,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12年1月发表

4、《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李永军,《法商研究》,2012年1月发表

5、《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李永军,《法学杂志》,2011年2月发表

6、《合同法发展趋势的前瞻性探索——读《欧盟合同法一体化研究》有感》,李永军,《人民司法》,2010/17发表

7、《论连带责任的性质》,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2月发表

8、《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李永军,《法学论坛》,2010年2月发表

9、《对《物权法》第一编的反思》,李永军,《当代法学》,2010年2月发表

10、《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李永军;肖思婷,《北方法学》,2010年3月发表

11、《民法上的住所制度考》,李永军;王伟伟,《政法论坛》,2009年6月发表

12、《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李永军,《政法论坛》,2007年1月发表

13、《从物权法规范看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李永军,《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3月发表

14、《新《破产法》焦点问题透视》,李永军,《财会学习》,2006年10月发表

15、《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对民法内在与外在体系的影响》,李永军,《法学研究》,2008年5月发表

16、《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3年6月发表

17、《论私法合同中意志的物化性—一个被我国立法、学理与司法忽视的决定合同生效的因素》,李永军,《政法论坛》,2003年5月发表

18、《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李永军,《法学研究》,2005年5月发表

19、《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李永军,《当代法学》,2005年6月发表

20、《合同法上的错误及其法律救济》,李永军,《山东审判》,2003年3月发表

21、《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李永军,《当代法学》,2004年2月发表

22、《论权利能力的本质》,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5年2月发表

23、《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李永军,《政法论坛》,2002年3月发表

24、《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李永军,《中国法学》,2002年4月发表

25、《诚信面面观》,李永军;姚辉;葛晨虹;陈少峰;郑也夫,《前线》,2002年7月发表

26、《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历史传统与形式理性对民商分立的影响》,李永军,《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6月发表

27、《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李永军,《政法论坛》,2000年1月发表

28、《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2年4月发表

29、《试论破产原因》,李永军,《政法论坛》,1995年6月发表

30、《破产犯罪的比较研究》,李永军,《中国法学》,1995年2月发表

31、《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李永军,《比较法研究》,1995年2月发表

32、《定式合同问题研究》,李永军,《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年10月发表

33、《对我国格式合同的思考》,李永军,《工商行政管理》,1996/19发表

34、《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李永军,《比较法研究》,1998年3月发表

35、《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正在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增加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质疑》,李永军,《政法论坛》,1998年6月发表

出版图书

社会职务

现任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科研情况

著作类

(1)《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82万字。(2)《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82万字。(3)《破产法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约37万字。(5)《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约75万字;《票据理论与实务》,中国科学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约35万字。

教材类

(1)《商法学》,主编(高等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民法学》,副主编(高等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合同法》,独著(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学术论文类:(1)《我国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2)《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3)《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4)《格式合同及其规制》,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年第10期。(5)《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博士后文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6)《论破产原因》,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6期。(7)《破产犯罪的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2期。(8)《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3期。(9)《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一期。(10)《中国新破产法起草中的主要问题》,载《中国法律》,2000年8月第4期。(11)《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载《政法论坛》,2002年6月第3期。(12)《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载《中国法学》2002年8月第4期。(13)《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载《法制与社会的发展》2002年12月第6期。(14)《论商事合伙的特质与法律地位》,载《行政与法》2002年2月第1期。(15)《从契约自由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10月第4期。(16)《论和解与重整的差异与价值考量》,载《私法》,2002年第2期。(17)《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18)《论权利能力的本质》,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19)《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20)《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21)《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说明》,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6期。(2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23)《中国破产法的问题与对策》,载《韩国灵山法律论丛》2006年12月第3卷第2号。(24)《新破产法要旨综述》,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27集。(25)《新破产法焦点问题透视》,载《会计学习》,2006年第10期。(26)《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一期。(27)《解读合同法中的漏洞》,《美中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荣誉奖励

1995年获得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

1995年获得国家教委对优秀回国留学生科研启动资助;

1995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曾宪梓教学奖;

1998年获得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

1997年到1998年连续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

2000年6月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曾宪梓教学奖一等奖;

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

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杰出青年教师”并获得“杰出青年教师基金”奖励;

2002年作为副主编的《民法学》获得中国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005年获得中国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6年获得中国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2007年获得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首届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2008年获得钱端升科研成果二等奖;

2009年获得中国教育部宝钢优秀教师奖(有证书);

2009年获得中国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

2011年获得北京市教学名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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