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

计算方法
会计核算(financial accounting),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账,为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1]会计核算也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中文名:会计核算 外文名:financial accounting 别名: 别称:会计反映 类别:计算方法 主要计量尺度:货币

其他要求

对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规范》从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延伸和扩充,也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核算的共性要求的概括和重申。在当前,强调这些基本规范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因为会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直接与这些基本规范相悖。同时,这些基本规范是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的必要前提,是否遵循这些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质量影响极大。

1.会计核算依据和处理方法

《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要求。

(1)真实性与客观性要求。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据,进行准确的核算,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来进行会计核算,本来不应该是问题,因为不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整个会计核算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说还不如没有会计核算。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要,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篡改会计数据,真账假算或假账“真”算等问题时有发生。这对会计基础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使社会上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会计信息产生“信任危机”。令人欣慰的是,不少会计人员为了维护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面临比较艰难的处境时,仍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以不懈的努力,使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基本得到了保证。

(2)合法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要求,即是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来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或单位会计制度等。对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是国际惯例;减少企业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选择余地,是当今世界在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中的趋势。这都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即是增强会计指标的可比性,使不同单位之间的横向比较有较强的经济涵义,为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提供价值较高的依据。在会计核算中不执行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十分有害的,如折旧应提不提,利息应计不计,财产损失应处理不处理,销售收入应确认不确认,成本费用应列不列、该转不转或不该转的反倒转了等,因此形成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为管理或决策所用,反而会对管理或决策产生严重误导,而且这样做本身会损害投资人和国家的利益。

(3)一致性要求。

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是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的要求。一个单位在对其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处理方法上保持一致,这可以增强这个单位的会计指标在纵向上的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仍是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一致性要求一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保持稳定,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自始至终一成不变。在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改善经营管理需要或会计技术发展需要时,一个单位是可以也允许改变其会计处理的方法的。在发生这种变动时,重要的是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或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会计信息的使用人了解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影响。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会计处理方法变动不按规定进行,钻在一定的情况下允许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空子,人为地操纵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等会计指标;二是在会计处理方法变动后不按规定进行说明,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这些行为是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2.会计年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规范》第三十九条重申,各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会计年度是在会计核算中划定的会计期间,通常以公历年度的12个月份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会计年度是会计核算的持续经营和权责发生制基本假定的要求,其目的在于,当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的时候,为了能够及时了解这个单位的净收益、经营收支结果或预算执行情况,要人为地按照一个相等的会计期间进行财务决算,以便对该会计期间的经营管理活动加以总结,对所取得的财务成果进行分配和对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进行分析比较。只有确定了会计年度,才能分清本期与他期,才能建立起应收与应付、预收与预付和待摊与预提等概念,使会计核算的精度大大提高。会计年度可以按照单位的经营周期确定,也可以按照单位的纳税年度确定,还可以按照国家的财政年度确定,依单位的性质和法律上的要求而定。由于《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都对会计年度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各单位在会计年度的确定上不享有选择的权利。但有的单位只在形式上遵守有关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他们或者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者是推迟或提前计列费用,人为地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跨年度调节,实际上已构成违反有关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了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的方便,在会计年度内一般还需按照季度和月份进行结账和编制财务报告,以便更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

3.记账本位币

《规范》第四十条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在《会计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扩充:“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定之一,对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货币计量的基本尺度的规定。一个单位应以本国的法定货币作为其记账货币本来是不言而喻的。确定人民币为各单位会计核算的记账本位币,是因为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是中国境内各项经济活动中唯一允许采用的支付手段,因而具有最为广泛的适用性,以人民币为统一口径的会计信息,其相关成本因而也最低。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越来越多,企业对外投资或在海外上市也日益增多,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合作更是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收支业务在许多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加,从而引出了记账货币的问题。对此,《会计法》和《规范》都作了适应性规定,以满足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的会计核算需要。

4.会计科目

《规范》第四十一条在《会计法》规定的原则上,对各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充实了较多的灵活性。其具体内容为:“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按照会计要素的具体构成进行进一步科学分类而确立的会计核算项目。国家统一的行业或单位会计制度,一般都对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的设置、科目名称、主要核算内容和基本业务的核算方法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的依据。同时,由于会计核算手段的进步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强化,会计核算的细化不仅必要也有可能,但单位之间在经营管理的风格和要求上是有差异的,由此带来不同单位在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需要上的差异。因而,应该允许各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以便使会计核算更好地满足需要。这个“一定的条件”,就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和“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警惕只见“可以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见“一定的条件”的倾向。一些单位擅自增减、合并会计科目,随意确定科目名称,任意改变核算内容,以及不遵守基本业务规定的核算方法的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此外,基层单位在自主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中,还应注意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素质应能与之相适应,即要使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既能满足单位内部的需要,又能适应对外会计报表编报和会计指标汇总的需要。

《规范》第四十一条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作了例外规定:“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部1997年7月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按该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这主要是考虑到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但该制度同时也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该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也可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5.会计资料

《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这是对《会计法》规定的充实和重申,也是《规范》中为数不多的强制性规范之一。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设置账外账,是在按照规定设置的会计账簿之外,另外还设一套或多套会计账簿,将一项经济业务在不同的会计账簿上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不通过规定的会计账簿进行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而是在另设的会计账簿上予以反映,借以隐瞒真实情况;报送虚假会计报表,是通过上述手段造成会计资料的内容不实或直接篡改报表上的数据,使会计报表虚假不实,用以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设置账外账以及编报虚假的会计报表等,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们直接间接地导致隐匿收入、偷逃国家税收、转移国家资金。干扰经济发展和改革、助长腐败行为以至最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坚决制止并纠正。

6.会计报表格式

《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这是对《会计法》规定的补充。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产品。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采用统一的格式,有利于不同单位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可比,也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会计指标的汇总,同时还提供了衡量一个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

7.会计记录文字

《规范》第四十六条重申了《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文字是会计核算和所形成的各种会计记录中不可缺少的媒介。离开文字说明的数字是死的,只有与文字说明有机地结合起来,数字才成为有意义的会计信息,才能表明经济活动的性质和量的变化及结果。《规范》要求统一使用中文进行会计记录,是因为中文是中国的正式语言,使用中文进行会计记录有利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统一性,这是大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为了适应某种实际需要,少数民族的文字或某种外国文字也可以与中文同时使用,但如果只用某种少数民族的文字或某种外国文字而不是与中文同时使用,那就是不合规范的行为了。这与《规范》第四十条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8.会计核算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是会计核算的成果,它通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共八条,即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现分述如下:

(1)、可靠性。它是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这就是要求会计核算资料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必须是完全真实的、正确的、全面的。

(2)、相关性。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属于投资者,经营权属于企业本身。

(3)、可理解性。明晰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这一原则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至关重要,所以会计信息应尽量做到通俗易懂,简单明了,对重要的经济业务,在报告时还应用规范的文字加以说明,便于经营决策。

(4)、可比性。可比性原则是指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个原则对会计信息质量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同一企业在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资料的计算和处理方法应前后一致。这是因为对同一类会计事项,可能有几种不同的计算和处理方法,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和处理同一类会计事项,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这就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会计指标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会前后缺乏可比性。这就要求企业结合本身具体情况选用一种方法后,就应始终一贯地使用下去,不宜时常变更。但这也只是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是绝对不能变动,如必须变动,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便于信息使用者分析、比较。另一方面是不同企业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样就能保证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提供的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就能满足国家综合平衡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5)、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比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较长,租赁期结束时,承担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6)、重要性。重要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这条原则要求企业对于那些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分别核算,单独反映,力求准确,并在财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可适当简化处理。重要性是一个相对概念,它与企业规模大小、企业性质都有一定的关系。由于严格的会计程序和详细的会计处理手续是费力而花钱的,在会计数据上区分重要与不重要,对不重要的事项允许作例外的灵活处理,是为了遵循“利益>成本”的原则,避免会计处理得不偿失,提高核算的经济效果。

(7)、谨慎性。谨慎原则,也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也就是说会计必须对预计收益和损失实事求是地认定,绝不能草率从事。必须明确,采用谨慎性原则,是要求企业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慎重处理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以保证会计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绝不允许借“谨慎”之名。弄虚作假,少计收益,多计损失,偷漏税收,将谨慎性原则作为隐瞒利润,调节盈利水平的手段。

(8)、及时性。及时性原则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日常发生的会计事项,及时处理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才能及时提供各种会计指标,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否则,时过境迁,补救无方,会计将失去其在经营管理中应有的作用。

分类依据

会计核算形式的分类依据

以上5种会计核算形式有很多相同点,但也有区别。其主要的区别,即各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法不同。从总体上来分析,登记总分类账的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直接登记和汇总登记。直接登记是以记账凭证为依据直接登记总分类账的方法,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形式和日记总账会计核算形式则属于这一类;另一种则要求定期对记账凭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汇总,依据汇总后的资料登记总分类账,这样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科目汇总表会计核算形式和汇总记账凭证会计核算形式则属于这一类。

多栏式日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则综合了这两种方式的特点,对于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通过汇总登记的形式登记总分类账,而对于业务量不多的转账业务则依据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总分类账,只有在转账业务也较多时,才以汇总的方式登记总分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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