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

政府实施统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政治合法性(political legitimacy)是指政府基于被民众认可的原则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简单而言,就是政府实施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和符合道义的。当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府实施统治(包括使用武力威胁)是正当的,也就是政府具有合法性的时候,民众对政府的统治会自觉加以服从,即使出现抵触,也不会危及根本统治。“凡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之上并以此得到公共舆论承认的即为合法。
    中文名:政治合法性 外文名:political legitimacy 别名: 类别:政治 机构:政府

理论渊源

卢梭:“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政治合法性涉及政治学的一个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即,如何使政治统治取信于民?中国古代典籍《左传》中就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里的“祀”即祭祀天神,“戎”即武力或军队。掌握有组织的暴力,抵御外来侵略,维持国内治安,是政权得以存在、统治得以施行的现实手段。而祀天拜祖,神道设教,则为政权提供了一种不可缺少的合法性基础。这就说明古代社会的人们就已经懂得了政治合法性(所谓“正统”)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性。

合法性这一政治概念基于考察民众对国家的认同和支持而产生,但不同政体、不同地域和不同时代的国家在实际发展中的差异使得学者对合法性来源及其特征争论不休。已有研究将合法性来源简单归结为西方的竞争性选举程序,并认为以绩效或经济增长为支撑的合法性无法根本解决政治认同和支持危机,此类研究视角忽略了合法性来源的多重多样性。在梳理合法性来源的一般理论基础上,可将其划分为基础性来源和补充性机制,并基于大数据时代不同合法性来源与技术变革的互动表现,建构出一个复合型合法性来源分析框架。通过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实践运作分析,展示该分析框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为中国政治发展成就的理论诠释提供新视角。

在现代以前,为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的意识形态主要来自各种形式的“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天命论”的理论既为中国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也为推翻一个王朝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为君主可以打着“授命于天”的旗号实施所谓“正统”的统治,而“乱党”和“暴民”也可以以“替天行道”、“受命改制”的名义推翻王朝的统治。社会的动荡就成为“改天换地”的必要成本。中国历史发展之所以没能走出王朝循环更替的怪圈,恐怕原因就在于它始终没有形成关于合法性的新理论。

在中世纪的西方,也盛行类似于“天命论”的“君权神授论”,它曾经为罗马天主教会在欧洲的统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不过,正如“天命论”一样,“君权神授”的学说也为不同的解释和利用留下了空间。它不仅为不同教派争夺权力提供了可能,而且为各国君主反对罗马教会(即王权与教权的斗争)以及各国君主之间的权力斗争留下了余地。从某种意义上说,“君权神授”理论的模糊性和随意解释性也是欧洲中世纪成为野蛮的“黑暗时代”的部分原因。

随着人本主义观念的兴起,各种“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失去了市场,因而也就失去了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作用。在西方,取代“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的是新的“社会契约论”和民主宪政的理论。政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同”(consent)。社会成员定期选举统治者,谁赢得选举,谁就可以合法地成为“统治者”。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政治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更被归结为一种世俗的交易关系:纳税人出钱养活政府,政府则为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和社会福利;“消费者是上帝”,谁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谁就有资格组建政府。。

纵观历史发展,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从理论上系统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开始。社会契约论者在考察公民是否具有尊重国家并服从国家法律的时候,他们探讨的就是合法性问题。英国早期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和洛克(John Loche,1632-1704)都讨论过这样的问题:什么时候和在什么基础上,政府就可以对社会合法地实施其权威?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78)更明确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有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把合法性作为一种社会学现象来加以研究的首推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864-1920)。他划分了三种类型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传统权威模式(traditional authority),个人魅力权威模式(charismatic authority)和法理权威模式(Legal-rational authority)。根据韦伯的观点,现代社会主要以法理型权威为特点,其合法性基础来自于人们对正式的合理合法的制度的尊重。

新马克思主义(Neo-Marxism)理论家进一步发展了韦伯的思想,他们关注的问题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没有发生像马克思所预言的社会革命?他们的研究结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一种机制,通过扩大民主和社会改革,形成了“同意”(consent)或社会公认的原则,从而抑制了阶级对抗。例如,意大利共产党人葛兰西(Antonio Gramsci, 1891-1937)就曾经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暴力+文化领导权。“文化领导权”(hegemony)消解了革命意识

三种类型

传统型的合法性

自古就流传下来的传统,尤其是从祖先继承下来的神圣规则。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既定的规则,常常被奉为不可改变的圭臬。长老制、家长制和世袭制:“历来如此”、“奉天承运”。

魅力型的合法性

依赖的是最高统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即从人格上皈依某个人的大彻大悟、大智大勇和其他一些领袖品质。它来自于服从者作为信徒的虔诚态度,是一种最不稳定的统治形态。

法理型的合法性

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定,相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掌权者,必须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才有发布命令的权力;是一种比较稳固的政治统治。

外国态势

拉斯穆森当天在布鲁塞尔北约总部发表声明称,即将于16日举行的克里米亚公投直接“侵犯”乌克兰的宪法和国际法。他说,公投与《联合国宪章》原则背道而驰,一旦举行,将破坏国际社会为和平和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所作的努力。 克里米亚议会6日通过决议,宣布克里米亚将以联邦主体身份加入俄罗斯联邦,同时决定把关于共和国地位的公投从本月30日提前到16日举行。乌克兰当局随即宣布克里米亚议会的决定非法,由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组成的七国集团也发表声明,称克里米亚全民公投没有“法律效力”,将不承认公投结果。俄方则表示,将尊重并支持克里米亚人民的选择。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