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

政务院

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政务院(英语: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是1949年10月21日至1954年9月27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政务院下设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以及31个部门管理国家行政工作。政务院并非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而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而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其间政务院总理为周恩来。政务院的规模要远远小于1954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其职权也远远小于国务院。
    中文名:政务院 外文名: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办公地址: 性质: 行政级别: 全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创建时间:1949年10月21日

组成

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1949至1954年)

总理:周恩来(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

副总理: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副总理:邓小平(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任命);

政务委员(15人):谭平山、谢觉哉、罗瑞卿、薄一波、曾山、滕代远、章伯钧、李立三、马叙伦、陈劭先、王昆仑、罗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黄绍宏。(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政务委员:李富春(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任命);

秘书长:李维汉(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秘书长:习仲勋(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任命,同时免去李维汉秘书长职务)。

机构发展

1949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成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副总理1人、秘书长1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根据并为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下列职权: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领导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除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议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行政人员外,可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县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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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作为政务院总理,日理万机;同时兼任全国政协第一副主席,协助毛泽东主持全国政协的工作,为建立和健全人民政协的组织机制作了诸多努力。他首先建立起政协日常工作机构。人民政协最初的组织形式只有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他建议:“建立几个工作小组,在常务委员会指导和秘书长的具体指导下,使全国政协工作能够分类进行”⑥,他的建议被采纳,全国政协很快成立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国防、外交、民族事务、华侨事务、宗教事务等8个工作组,作为政协委员开展经常性工作的机构。1950年3月,全国政协还建立了工作会议制,由正副秘书长、各工作组组长、秘书处正副处长及其他有关专职人员,每周举行一次会议,讨论政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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