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

提单

运输契约
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中文名:提单 外文名:Bill of Lading 别名: 类型:契约 作用:确定双方权力与义务 作用领域:运输 概念: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简介

提单是班轮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依《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指示或者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或者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便是这一保证。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定义。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提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其次,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而提单的受让人没有参加运输合同的缔结,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订舱时有什么约定并不知情,因此对运输合同的内容只能依提单上的记载,各国法律及学说也一般认为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

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因为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如提单中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误述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但承运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具有流通性。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提单持有人或合法受让人交货。提单持有人对在途货物有处分权。正面条款

正面条款

1、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船舶名称。

托运人的名称。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中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2、注意事项:

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

收货人,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或“凭指示”;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凭收货人指示”或“凭银行指示”。

被通知人,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提单号码,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船名,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装货港,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卸货港,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X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使用“联合运输提单”,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海运船名和航次”。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货名,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件数和包装种类,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唛头,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毛重,尺码,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运费和费用,一般为预付或到付。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AGENTFORTHE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SET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全式(LONG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OFLIABIL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AND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ANDOTHER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INPARTICULARSFURNISHEDBY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OF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中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CARRIAGEOFGOODBYSEA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DECKCARGO,LIVEANIMALSAND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种类

提单的种类很多,可以按照不同的形式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提单上收货人记载方式的不同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明确载明特定的人或者公司的提单。关于记名提单是否应凭单放货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记名提单除可从托运人转移至其上载明的收货人外,一般不能以背书的方式流通转让,我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早期,由于这种提单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实践中,一般只是在运送贵重物品、赠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时采用。但随着船舶航速的提高,在短途运输中提单流转的速度已赶不上船舶的航速,加之电报放货方式的推行,记名提单在实务中的使用日趋常见。

(2)指示提单(Order B/L)

指示提单是收货人栏内载明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如“由某人指示”或者“凭指示”提单。前者称为记名指示,通常,提单载明由托运人指示或者由(指定)银行指示,信用证交易多采由(指定)银行指示的提单。后者称为不记名指示,一般视为由托运人指示。指示人一般是以背书的方式确定收货人。指示提单经指示人背书后发生转让,提单因此得以流通,指示提单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使用的提单。

(3)不记名提单(Blank B/L,Open B/L)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载明具体的收货人或者由某人指示,往往只注明“持有人”或者“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无须背书而仅通过交付提单即可转让,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但容易因遗失或者被盗等而给货物买卖双方带来风险,因而实践中极少采用。

2、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1)海运直达提单(Direct B/L)

海运直达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换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的提单。只要提单上没有规定货物在中途换船,或者改换其他运输方式运至目的港,这种提单即为直达提单。在提单订有自由转船条款,但实际并未发生转船,无转船记载的提单,仍属海运直达提单。

(2)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

海上联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在中途港卸船,交由其他船舶接运至目的港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的承运人,称为联运承运人;接运货物的人称为接运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一般应对全程运输负责,除非提单另有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Multimodel Transport B/L,Intermodel Transport B/L)

多式联运提单指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而签发的提单。

3、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区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n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载有船名、航次、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须提供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接收货物后装船之前,应托运人要求而签发的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这种提单无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如我国《海商法》第74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尤其是承运人在内陆场站接收货物时,这种提单的应用较为普遍。

4、按提单上有无货物不清洁的批注区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明确指出货物及其包装等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态良好。所谓表面状态,一般指承运人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表面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存在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不能发现的内在缺陷。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B/L)

不清洁提单指具有明确指出货物及其包装等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实践中,在接收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货物或者其包装状态明显具有缺陷,即通常所说的货物外表状态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即对此做出记载,如批注“内装货物外露”、“包破”、“锈蚀”、“污损”等等。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时将做同样的批注,这种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于货物的损害,在批注的范围不负赔偿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交清洁提单。

5、按提单记载内容的繁简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又称繁式提单,是指有完整背面条款的提单。实务中使用的提单多为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简式提单又称略式提单,是指提单仅有正面记载事项,而无提单的背面条款或背面条款并不完整的提单。

6、特殊提单

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根据航运习惯做法或者商业运作的需要,经常出现下列提单: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提单应在装船后签发,其日期一般是作为装船日期。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信用证一般规定有货物的装船期限。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时,托运人为能顺利结汇就可能要求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一般是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作出的,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接受保函倒签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使货物买方丧失根据信用证拒付货款和解除货物买卖合同的权利,承运人需赔偿因此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造成损失。承运人在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后,可根据保函向托运人或者其他提供保函的人追偿。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或交单结汇的日期已到,而提单尚未签发,托运人往往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预借提单,该行为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也构成欺诈,属侵权行为,其法律效果与上述倒签提单同。

签发

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签署时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称及身份。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这是为了防止提单流通过程中万一遗失时,可以应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

确认更正

确认

提单的确认包括两个环节:

1.托运人在报关后开船前的确认

2.当货物装上船离境后的确认

网上提单确认系统:

传统操作:

提单确认的双方通过传真核对纸面提单的数据,通过直接在纸面上进行修改,经过传真机复印后,很容易造成字迹不清,需要来回核对多次,且效率非常低下。

新操作:

提单确认的双方通过电子口岸核对提单数据,能够自动继承托单数据生成提单数据,双方在网上确认完毕后,下载到本地或直接打印。

功能:

实现提单确认双方的出口提单网上确认。

优 点:

1.减少来回核对次数,减少出错,提高效率。

2.节省电话费和传真费用。

3.平台保存修改和状态记录,方便用户查询。

服务对象:

货主、货代、船公司

更正

1. 开船前的提单的更正

2. 船已驶离,收货人还未提货前的提单更正

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n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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