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打算并且能够持有到期的债权证券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包括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中文名:持有至到期投资 外文名:held-to-maturity securities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性质:非衍生金融资产 特点:到期日固定 定义:企业打算并且能够持有到期的债权证券

界定特征

如何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前处置的情况

企业将某项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可能会发生到期前将该金融资产予以处置或重分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表明企业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予以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内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者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着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着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做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时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

例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债券投资,其到期日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额固定或可确定。而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明确,准备将投资持有至到期,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实质

上面说的就是所谓的实际利率摊销法的实质,是通过未来的现金流折现-前期投资成本,计算出你实际能够得到的增值率,也就是收益率,然后每年带来的收益就相当于你把这笔资产放到银行吃一年利息能够得到的收入一样,所以当年的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当然因为每年你还拿债券的利息,所以债券的摊余成本也就是账面价值是变化的=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应收利息,这里的意思就是说你虽然增值了一个相当于“投资收益”的金额,但是我给了你利息了,所以你这个资产就不值钱了,就应该从摊余成本中扣除。

就像是把女孩子追到手了,她对你很好,随着对你了解的深入,对方会给你一个公平的对待,可能发现你这个人有各种各样的毛病,那么逐渐有点矛盾了,对你的评价可能降低了,这就是溢价发行的债券最后摊余成本逐渐降低,越来越靠近面值的摊销过程,因为之前对你的评价太高了,因为你开始承诺了更高的票面利率,更多的承诺,任何的承诺都会回归到现实一样;

另外一种折价发行的债券正好相反,随着摊销的进行,摊余成本逐渐上升,最终回归到真实水平,这个就像开始虽然大家认为你不值钱,但是后来发现你人品不错,评价越来越高,回归到你的真实水平了,这就是折价债券摊余成本会逐渐升高的原因了。

实际利率法实质上是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反向运用,这个可以通过公式推导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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