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

法定行为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中文名:房地产抵押登记 外文名: 别名: 类别:专有名词 登记对象:房地产证 法规:《房屋登记办法》

办理时限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2、评估报告;3、房地产抵押银行贷款合同;4、抵押人身份证(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2天,复审1天,审批3天,缮证1天,缴费、发证1天,归档。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土地使用权证(原件);2、计划委员会批复文书;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建设用地批准书;6、法人营业执照;7、评估报告;8、商品房应出示预售许可证;9、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10、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2天,复审1天,审批1天,缮证1天,缴费、发证1天,归档。

三、房地产(现房)抵押注销登记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2、房屋他项权证;3、房地产抵押合同;4、当事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0.5天,复审0.5天,注销。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注销登记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抵押(按揭)注销申请表;2、房屋他项权证;3、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4、当事人身份证明(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0.5天,复审0.5天,注销。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及他项权利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2、当事人身份证明(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出示房产封顶证明;4、银行借款合同;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2天,复审1天,审批1天,缮证3天,缴费、发证1,归档。

常见问题

《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对房地产登记实务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

一、如何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具有诸多的优点而被广泛采用,成为目前我国最普遍、最活跃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如何进行区分?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定义及本质特征来进行区分。

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

在登记实践中,需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抵押权内容发生改变,包括抵押权顺位变化、抵押权存续期变化、抵押范围变化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存在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撤销)情形。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抵押权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所以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简单地理解,两者间关系类似于所有权初始登记与所有权变更登记,是一种先后关系、从属关系,只有先办理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才有条件发生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二、对于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对该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一旦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需要实现抵押权,经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后所得价款,首先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按照已登记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依次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已将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全部受偿完毕后,后一顺位抵押权人将无法实现抵押权,遭受经济损失。所以优先受偿的顺位则是决定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的关键。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所得的价款清偿的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这一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而在同样已登记的抵押权中,决定受偿顺序的是登记时间。登记时间则是登记机构将抵押登记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要解决因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是否因此改变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办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到抵押权的顺位,登记时间是看抵押权设立的登记时间还是抵押权变更的登记时间。

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属于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内容之一。根据前述对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理解,它并不对抵押权的主体产生改变,只是抵押的客体和内容的变化,并不影响到抵押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又是一种先后的、从属的关系。笔者认为抵押权的效力是在抵押权设立登记开始时便产生的,而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没有改变抵押权的效力。所以因债权数额减少的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对抵押权的顺位产生影响,抵押权顺位的登记时间应以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时间为准。

但需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也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所以,因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所办理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当然对抵押权的顺位产生了改变。

三、私立学校、医院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能否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做出了禁止抵押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并应用于房地产抵押登记实务中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对《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这一规定要理解透彻。笔者认为,要满足这一规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房产必须是以公益性为目的;二是房产属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三是这些房产必须是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则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抵押范围。

所以,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显然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范围。但是随着我国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和医院,这种新型的教育、医疗单位由于自身的特点经常会出现融资需求,而以自身的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那么在登记实践中遇到这类抵押需求,登记机构能否为其办理抵押登记?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我们应当认清民办学校、私立医院的本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民办教育事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以个人、社会组织名义开办的学校、幼儿园等,同样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设立,同样属于公益性事业,他们所有的教育设施(例如教学楼、实验楼等) 是实现办学目的的根本保障。同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因此,私立医院同样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因此,学校和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均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范围。同样属于禁止抵押的范围还包括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例如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工人文化宫、敬老院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

其次,我们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解释了例外的允许抵押情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满足抵押物为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二是满足抵押目的是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的债务设定抵押。

登记流程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等。

具体流程

一、抵押登记申请n

(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n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n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n

3、抵押合同;n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n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n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n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n

二、受理申请n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n三、审核n(一)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n

1、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n

2、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n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n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n

5、权属有争议的;n

6、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n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n

(二)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n

1、身份证明;n

2、《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n

3、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n

4、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n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n

四、登记n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n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n

五、收费发证n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n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n

六、立卷归档n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n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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