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院

感化院

问题少年管理机构
感化院也称少年感化院、少年教养所、少年拘留所(youth detention center),中国大陆称为少年管教所。是很多国家犯罪或违反法律的未成年服徒刑或接受强制管教辅导的场所。对品行不良和犯罪少年实施矫正教育的设施。主要是对被收容者施以职业训练和思想矫正。通过说法,讲解去纠正思想和行为的错误,从而达到感化。
    中文名:感化院 外文名: 别名:少年管教所 英文名:reformatory 作用:职业训练,思想矫正

起源

梁柏台起草了《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于1932年8月10日颁布实施。它将劳动感化院设为裁判部下附属机构,其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犯人,使其在监禁期间后,成为遵守法律、具有劳动技能、可以自食其力的人。

管理制度

少年感化所,也称工读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工读学校收容13-17岁以内,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少年。这些人从常规的小学中学退学、被开除,或者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学习,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进入工读学校学习。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为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工读学校的管理比常规学校严格,学生住校周末回家,一般年限为2年。

1999年以前,进入工读学校多为经学校报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报教育部门批准后,即可强制实行。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其改为在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学校和公安局三方均同意后方可实行。

相关法律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法律规则

对品行不良和犯罪少年实施矫正教育的设施,主要是对被收容者施以职业训练和思想矫正。许多国家建立了感化院,但名称、收容对象和具体做法不尽相同。英国的博斯特感化院收容15~21岁犯有应受监禁处罚之罪的青少年,以矫正、训练青少年,鼓励青少年的主动精神,促使青少年自我改造为主要内容。收容期限不定期,最短6个月,最长2年。

管教机构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机构主要有少年管教所和工读学校。少年管教所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属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狱,是国家行刑机构设施的一种形式,管教的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徒刑或拘役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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