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

德沃金

美国当代法理学家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1931年12月11日~2013年2月14日),出生于美国麻省沃塞斯特。著名哲学家、法学家。先后在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曾任纽约大学法学教授和伦敦大学学院荣退教授,系美国最为知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英国法的专家。[1]
  • 中文名:罗纳德·德沃金
  • 外文名:Ronald·Myles·Dworkin
  • 别名:
  • 民族:
  • 出生地:麻省沃塞斯特
  • 毕业院校:耶鲁大学
  • 职业:哲学家、法学家
  • 代表作品:《认真对待权利》《至上的美德》等
  • 主要成就:论证捍卫个人和政治道德核心原则

简介

1931年12月11日,罗纳德·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麻省沃塞斯特。罗纳德·德沃金的父母在德沃金幼年时就已离异,德沃金跟着当音乐教师的母亲生活在罗德岛。中学毕业后,德沃金获得奖学金进入哈佛大学,大学四年期间获得全A。之后获得牛津大学曼德琳学院奖学金前往牛津,在那里德沃金改行开始读法学。在牛津的两年学习结束后,德沃金又带着全A成绩返回哈佛继续研读法学。

1957年,德沃金离开法学院前往最高法院担任利恩德·汉德大法官的助手。但利恩德·汉德和德沃金在很多观点上有分歧,德沃金很快就离开高等法院,加入华尔街著名的律师事务所Sullivan&Cromwell。因为德沃金的客户在斯德哥尔摩,德沃金长时间离开家前往国外旅行。最后是他的妻子Betsy让他在工作和妻子间做选择,这个时候,德沃金获得机会在牛津教书。1961年,德沃金和妻子生了一对双胞胎,也是在同一年,德沃金获得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工作机会。在耶鲁大学,德沃金待的时间不长,最后在纽约大学法学院找到归宿。德沃金一年中一半的时间在纽约大学,一半的时间在伦敦大学教书。

1969年,德沃金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大学法学的教授至去世前。德沃金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教授。1984年后,还是伦敦大学(大学学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应邀来中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和浙江大学作过讲演。

2013年2月14日,美国法理学家、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英国伦敦去世,享年81岁。

观点

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注1]。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较为全面地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思想。虽然德沃金的基本观点较之以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研究方法上却发生了重大转向。

争论

德沃金始终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是法律”,法官如何依照法律判案。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另一方面讲,诉讼问题是无法用金钱、甚至也无法用自由来加以衡量的”。因此我们必须知道法律争议的类型和实质。德沃金诉讼引起的争论一般有三种:关于事实的争论;关于法律的争论;以及关于政治道德和忠实的双重争论。

其中关于事实的争论实际上是证据调查的问题,性质非常明确;道德的争论在法院也不会引起什么特殊的问题。分歧最大的是关于法律的争论,它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经验主义”的争论,即法官、律师们对法律全书中事实上是否载有某一条法律,意见不一致;其二是“理论性”争论,即法官、律师们对法律全书和司法判例是否详尽无遗地提出了法律的有关依据持有不同意见,也就是说他们对法律真正是什么有分歧。

德沃金明确指出他所研究的是法律中的理论性争论,“其目的在于明了这种争论属于哪种性质,然后建构一种关于法律的正当依据的特殊理论并为之辩护”。德沃金分析了美国和英国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的几个著名案例,认为这些案件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法律是什么,立法者所制定的实际法规的真实内容是什么,法官应如何根据国会制订的某一具体法律的文本或先前法官所作的具体判例的文本来决定其内容。

不同意见

究竟法律中是否存在理论性的争论?该争论的性质是什么?各个法学派别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回答。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关于法律实际是什么的真正分歧一定是关于法制史的经验主义的分歧,甚至说理论性争论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觉。法律实证主义以语义分析哲学为其论证工具,认为我们大家都遵循共同语言所制定的规则,假定律师和法官主要使用同样的标准,以此判定法律命题的真伪。

因此,当人们似乎在理论方面争论法律是什么时,实际上他们是在争论法律应该是什么。他们的意见不一实际上是关于忠实和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奥斯汀和哈特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两个代表人物。奥斯汀认为法律的渊源可以在主权者的命令中找到,主权者作为决定性的实体其权威存在于对既定政治社会强制力的独占,公民遵从的习惯也体现了对这些命令的服从,因此,奥斯汀认为,法律遵循着“主权者-命令-制裁”的三段论。

哈特则说,法律的真正依据在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承认基本规则,这一规则把立法权赋予特定的人或集团。因此,法律命题的真实性不仅在于民众习惯地服从的命令,而且更基本的在于社会习俗,这些习俗表示社会接受赋予某些人集团立法权的一整套规则。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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