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

彩礼

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1]
    中文名:彩礼 外文名: 拼音:caǐ lǐ 近义词: 反义词: 英文名:betrothal gifts 基本解释: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别称:财礼、聘礼、聘财

详细解释

1.猜谜、赛诗或其他竞赛的奖品。

《红楼梦》第二二回:“今日原听见老太太这里大设春灯雅谜,故也备了彩礼酒席,特来入会。”

2.订亲时男家赠送女家的财物。

老舍《柳家大院》:“就拿媳妇们说吧,娘家要是不使彩礼,她们一定少挨点揍,是不是?”

3.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

习俗来源

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另《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减少数额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婚姻民俗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但是在法律上不成立。

其他有关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法律规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整治天价

婚育彩礼攀升,边远地区尤盛,早被街头巷尾热议,民众诟病多时。个别地方民众因退还彩礼闹纠纷,斗殴致伤致死的血案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是传统习俗遭遇物价上涨和多元思想冲击;二是攀比心理作祟。大批年轻人深受其害。它封建愚昧,挑战婚育新风和文明乡风,必须坚决制止。

天价彩礼没有存在的必要。首先,彩礼高不是爱情长久的保险,更不是家庭和睦的保证。相反,它亵渎神圣纯洁的爱情,把真爱变成买卖婚姻;其次,彩礼太高加重新婚青年家庭负担。对贫穷家庭而言,彩礼钱多从亲戚朋友手中临时借来,女方嫁进男方就共同偿债,有何幸福可言?最后,以彩礼高低论婚姻,破坏婚恋自由,助长拜金俗念,败坏社会风气,违反婚育法律,于情、于理、于法不合。

整治天价彩礼乱象不单是政府的事。解决农村不把“嫁女”作为致富捷径,单靠政府发力孤掌难鸣。要从农村实际出发,以建章立制、舆论导向、村民自律为突破口,辅以法治教化,改善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抵制的风气,才能根本杜绝天价彩礼肆虐。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现实中,男娶女嫁,结婚彩礼是双方自由协商的范畴,父母不能强行包办婚姻索取彩礼。

甘肃省委党校教授陈永胜说:“近年来,农村娶媳妇的彩礼一路攀升,高额的彩礼,不仅使婚姻变了味,也使结婚这种大事、喜事、好事变成了双方家庭、当事人的愁事、烦心事。更有甚者,高额的彩礼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有的因高额彩礼导致婚姻不幸福、家庭破裂,有的甚至导致当事人走向了犯罪、死亡。因此,社会各界应关注农村结婚彩礼出现的不合理现象,引导农村家庭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使结婚彩礼保持在一定的合理负担范围内,避免因结婚彩礼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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