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光

张显光

沈阳爆炸案件主犯
张显光(1965年3月8日~2006年12月1日),男,小学二年文化,捕前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红房委十一组,1985年曾因扒窃被劳动教养3年。他制造了震惊全国的“1·18”案。2006年12月1日,张显光被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
  • 中文名:张显光
  • 出生日期:1965年3月8日
  • 死亡日期:2006年12月1日

人物事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

被告人张显光与冯洪刚(男,卒年41岁)同住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东青委,原系邻居,后张搬走。1988年3月,张劳动教养释放后,因落户口时未找到户籍证明,怀疑被冯拿走并对他人说其是劳动教养在逃人员,而对冯怀恨在心。1990年4月27日22时许,张路经冯家,将冯家玻璃砸碎后欲离开,冯从家中追出,二人发生厮打,张持尖刀朝冯腹部连刺数刀,致被害人冯洪刚被刺破肝脏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张显光作案后潜逃。

被告人张显光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期间,伙同张显辉、张显明(均被判死刑,已执行)预谋抢劫他人钱财,跟踪个体鞋业业主侯延凤(被害人,女,时年45岁)并观察侯回家路线。1999年11月13日14时许,张显光、张显辉、张显明分别携带铁锤、自制枪支、尖刀等作案工具,尾随侯延凤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街道四道街附近,张显明持铁锤击打侯的头部,将侯打倒在地,抢走被害人侯延凤尼龙绸兜子一个,内有人民币1950元,所抢赃款被分赃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预谋抢劫哈尔滨市道外区海鲜市场个体业主韩祥华(被害人,女,卒年44岁)钱财,由张显明购买摩托车,张显光与张显辉骑摩托车跟踪韩回家路线。1999年12月18日17时30分许,张显辉、张显光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60号韩家楼下车库守候。当韩与张微微(被害人,女,18岁)乘坐田广明(被害人,男,30岁)的车到达下车时,张显辉持猎枪向韩开一枪,张显光持猎枪向张、田各开了一枪,抢走皮包及布包各一个,内有人民币10余万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韩祥华被猎枪击中,致左肺损伤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张微微右上肢及腰、腹部损伤为轻伤;被害人田广明右大腿损伤为轻伤。所抢钱款被二人分赃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预谋抢劫哈尔滨市南极海鲜批发市场业主货款,多次跟踪张书判(男,时年46岁)回家路线。2000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显光和张显辉、张显明携带猎枪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南院东侧胡同内守候。当张书判和妻子马连凤(时年45岁)行至此地时,三人持猎枪向张书判、马连凤连开数枪,张书判欲逃脱时张显明用猎枪柄猛击其头部,将其打倒在地,抢走帆布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5万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马连凤腰部霰弹创,内脏损伤为重伤;被害人张书判开放性腹部损伤、腹腔内金属异物留存,为轻伤。所抢赃款被三人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逃至辽宁省沈阳市期间,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被判死刑,已执行)预谋抢劫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烟行个体业户货款,多次跟踪个体业户李秀华(被害人,女,卒年46岁)及丈夫刘纯生回家路线。2000年12月29日17时30分许,李彦斌在李秀华回家的途经处,用事先约定的暗语"姐姐已回家,请下楼接她"给张显明打传呼。张显光和张显明即到李秀华居住的沈阳市大东区凯祥三街3号3单元二楼缓步台处守候,张显辉在楼外接应。当李秀华回到一楼自家门前开门时,张显明持猎枪向李秀华背部开一枪,致被害人李秀华双肺及胸主动脉损伤,急性大失血而死亡,并抢走兜子一个,内装有人民币2.7万元。所劫赃款被四人挥霍。

一审宣判

2006年11月9日,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提起公诉的沈阳“1·18”大案主犯张显光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

此案经沈阳市检察院审理后认为:张显光目无国法,为劫取钱财,在银行储蓄所门前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两次抢劫运钞车,为获取作案工具故意杀人。多次持枪、持械拦路抢劫公民财物。抢劫致7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死亡;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气焰嚣张,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张显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应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5:00时对张显光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抢劫罪判处张显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显光以“有悔过表现”为理由,当庭提出上诉。

执行死刑

2006年12月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抢劫罪罪犯张显光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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