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

法律术语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专门阐述。
    中文名:建设工程索赔 外文名: 别名: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术语分类:法律术语 应用领域:建筑工程

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二)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由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三)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四)管理费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五)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六)延迟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一)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二)总费用法总费用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即: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不少人对采用该方法计算索赔费用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而增加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估算的总费用也可能为了中标而过低。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

(三)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四)索赔律师聘请

建设工程索赔由于有很强的专业性,聘请索赔律师时一定要注意其从业经历,否则在法庭上就会出现律师不懂,法官也搞不清楚的状况,如建设工程行业知名的公认领头羊朱树英律师,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湖南环达路桥公司、湖南湘筑建设公司成功进行过多次索赔的全国知名律师陈平凡等等。

索赔原因

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合同变化;

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

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索赔分类

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承保人或发包人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承保人与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工期索赔,一般指承保人向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向承保人要求延长工期

费用索赔,既要求经济补偿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按索赔事件性质分类

工期延期索赔,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承保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保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保人提出索赔。

工期加速索赔,通常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保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承包人由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不可预见的外部故障或条件索赔,既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既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

工程终止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和分包人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的索赔;由于是承包人或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导致工程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其它索赔,如汇率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索赔条件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

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依据

合同文件

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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