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广东省管理局
指导和监督市、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和《广东省民政厅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省民政厅于2021年6月至7月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1]
    中文名: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外文名: 办公地址: 性质: 行政级别: 地区:广东省 类别:管理局 职能:制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方针

局主要职能

(一)制定我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性民间组织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省性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省涉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五)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度检查工作;

(六)负责对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承担有关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间组织财务、人事、税收、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

(九)负责民间组织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承担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指导、协助民间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负责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指导民间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能力建设;

(十二)监督管理民间组织的活动,依法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负责牵头和协调民间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五)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指导和监督市、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工作。

内设处主要职能

综合处

1、负责局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规划、计划和总结的起草、公文流程、档案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服务和各项决定的落实督办工作;

3、负责局内党群工作和自身建设;

4、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5、负责起草地方性民间组织管理政策法规;

6、负责局综合调查研究工作;

7、负责局政务信息编发和宣传工作;

8、负责局机要保密和后勤保障工作;

9、负责局信息化和民间组织数据库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10、负责组织开展民间组织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11、指导和监督市、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执法监察工作;

12、负责民间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执业规划、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

13、负责受理对民间组织的投诉和举报,负责案件的受理、审理和移交有关方面查处;

14、起草行政处罚文书;

15、组织案件的听证、复议举证和应诉工作;

16、负责执法工作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17、检查监督民间组织执行政策法规情况;

18、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查处涉外民间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19、负责查处本省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20、负责查处和取缔未经登记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组织,以及查处已撤销但仍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

21、负责查处未经登记的网络上的民间组织违法活动;

22、负责牵头和协调民间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

23、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4、负责对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登记管理一处

1、研究拟定本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3、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4、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活动和涉外交流活动的审核备案工作;

5、指导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6、负责指导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开展党建、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7、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度检查工作;

8、负责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的业务接待和政策咨询工作;

9、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政策的调研起草工作;

10、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

11、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和民政部委托的涉外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监督监察和年度检查工作;

12、负责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工作;

13、负责地方涉外社会团体属地管理的指导工作;

14、负责联系落实省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

15、协助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

16、指导和监督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开展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二处

1、研究制定本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核准和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3、负责对已受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场考察、取证和核查工作;

4、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5、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7、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8、负责研究制定本省基金会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9、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10、负责全省基金会的日常管理、监督监察和年度检查;

11、负责指导全省基金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12、负责承担慈善类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

13、负责全省基金会的评估和财务审核工作;

14、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15、负责指导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开展党建、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16、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17、协助依法查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涉外基金会违法违规行为;

18、指导和监督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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