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守灶

幼子守灶

继承制度
“幼子守灶”是蒙古的传统。按照古代蒙古习俗,幼子享有优先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俗称“幼子守灶”,这是蒙古氏族的主要特征之一,其他游牧民族不尽如此。然而在元朝此习俗已经消失,十四世纪以后的蒙古草原上,游牧民族的爵位、遗产继承与汉地无二:长子继承爵位和多数财产。[1]
  • 中文名:幼子守灶
  • 外文名:
  • 定义:传统
  • 属于:氏族部落社会
  • 改传:蒙古和后金入关前

基本概念

幼子守灶”,也称“幼子继承制”,“幼子继承制”是这是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制早期的一种继承制度。指其他儿子先分家立户,由最小的儿子再继承父亲剩余的财产及社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彝、苗、布依、仡佬、佤、傈僳、景颇、普米、怒、珞巴、鄂温克、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民族的部分地区,都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幼子继承制度。

发展历史

蒙古族和满族在入主中原前的早期也有这种幼子守灶的习俗。比如蒙古族,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儿子结婚后分居,另立门户。父母所住的蒙古包及附属什物,习惯上由幼子继承。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长子成人结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财产和牲畜等,女儿出嫁也有相当数量的陪嫁。而其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语叫“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继承财产,管理家务。《史集》载:“蒙古自古的风俗,(首领)在期生时,遣其诸长子居于外,分予财产、牲畜属众;其作则尽属幼子。”n《蒙古法基本原则》一书说:“成吉思汗的大札萨克规定,兄弟分家时财产按下列原则分配: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正是亲中选贤的大汗推举制与“幼子守灶”的财产继承制,导致了蒙古汗国和元朝在汗位、皇位继承问题上的一系列矛盾与冲突,导致了蒙古汗国时期的汗位转移和元朝中后期的宫廷政变。

n满族也有类似情况。当女真还处于原始氏族社会时,便衍化出一种财产继承法则——幼子继承制。长子析居,幼子守户,实际是一种起源于渔猎游牧生活的习惯。它的社会功能在于最大限度地分散家庭人口,以适应渔猎采集过程中分散经营、流动生产、辗转迁徙,食物不足等的需要,以及长期在野外生活时窝铺(满语叫“塔坦”)狭小的限制。这种习惯导致两个后果:第一,财产在家庭中不易积聚;第二,男子的所分财产为家业,年轻时就开始独立生活。满族人实施父母在世时分家别居。努尔哈赤十九岁时即从父亲家中分出,独自立户。《满洲实录》卷一记,分家时“家产所予独薄”。当努尔哈赤与弟叔尔哈奇为同胞兄弟,而分家时薄于长厚于幼正是满族传统习惯使然。比如努儿哈赤死后,虽然皇太极继承了汗位,但努儿哈赤名下的两黄旗给了大妃阿巴亥的三个最小的儿子阿济格、多尔衮和多铎。

n总之,满族在入关以前,建立后金政权时起,就由于阶级矛盾的发展和统治的需要,颁布了一系列军政法令;但总的说来,迄至入关以前仍处于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阶段,法律制度比较简单,“皆因时立制,不尽垂诸久远”。

n满族入关,快速进入封建社会以后,面对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关外时期简单的旧律,已不能适应全国的新形势。为了统治的需要,一方面暂时采用《明律》,多尔衮下令,“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另一方面,加速立法活动,于1647年制定《大清律》,颁行全国。实际上制订时照《明律》依样画葫芦,无异于《明律》的翻版。满族之前的很多习俗也都不能适应发展了。幼子守灶这类极早期的风俗习惯也就日渐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继承汉族的嫡长子继承制(皇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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