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禹四矿

平禹四矿

国有煤矿
平煤集团平禹四矿位于禹州市梁北镇刘垌村坐标113.414869、34.12225。平禹四矿原名河南省新峰矿务局四矿,属国有煤矿。平禹四矿属于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事故直接原因是:平禹四矿12190工作面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虽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但实际未消除突出危险,在工作面实施打煤层抽放钻孔的局部防突措施期间,调试调直采煤机割煤时扰动了煤体,发生了煤与瓦斯延时突出,导致人员被埋和窒息死亡。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中文名称:平禹四矿 所属地区:禹州市梁北镇 原因:违规违章问题 性质:生产矿井 邮政区码:461694

矿难事故

今天10月16日凌晨6时,平禹煤电公司四矿二1-12190综采工作面零点班在防突打钻执行局部措施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采面风巷瓦斯浓度超过40%。当班入井276人,已升井239人,21人遇难,井下尚有16人生死未卜。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省长郭庚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在第一时间做出重要指示,要求迅速组织强有力的力量,全力以赴抢险救援,严防次生事故发生。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立即启动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国家局、省市及企业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抢险。目前,抢险救援正在进行中。

对下一步的救援工作,骆琳要求:

一是要继续实施强有力的指挥,坚持科学救人,全力以赴、千方百计组织好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全面搜寻下落不明被困的16名矿工,同时要尽快疏通井下运输、供电、通风系统。二是建议省市通盘安排,一定做好善后工作,确保整个社会稳定,职工队伍和矿区稳定。三要组织专家,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随着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展开,做好前期的有关方面一些准备工作。要通过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给救援工作进一步创造条件,同时也为下一步依法依规,组织好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事故有关责任人,做好相应方面的准备。

10月18日,从河南平禹四矿矿难抢险指挥部传来消息,截至18日16时,救援人员已发现32名遇难矿工的遗体,他们正在全力搜寻其余5名生死不明的矿工。

存在违规违章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10月19日在通报造成37人死亡的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指出,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事发矿存在违规违章等严重问题。今年10月16日6时许,河南省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2190工作面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500余吨,突出瓦斯量约18万立方米。当班入井276人,其中239人经及时抢救撤离安全升井,事故共造成37人死亡。事故发生时,事发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在井下现场带班,在组织撤离有关人员后同时升井。

两部门的通报指出,经查,事发矿核定生产能力每年30万吨,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当日在12190工作面切眼施工瓦斯抽放钻孔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事发矿存在违规违章等严重问题:一是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曾于2008年8月1日在掘进机巷时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但事发矿没有真正吸取教训,以致再次引发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二是事发矿落实安监总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严格、不认真,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没有消除突出危险,在实施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时发生突出事故;三是在采取施工防突措施期间,井下人员集中,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安监总局和煤监局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快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严格煤矿安全监管和执法,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冬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事故调查结果通报

2010年10月16日6时,河南省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以下简称平禹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74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规定,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平禹四矿原名河南省新峰矿务局四矿,属国有煤矿。河南省新峰矿务局于2004年3月被原平煤集团公司兼并重组,并于2006年12月正式更名为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平能化集团相对控股的子公司。中平能化集团是河南省属国有重点企业。

平禹四矿属于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该矿采用4个斜井开拓,单水平上下山开采,有一个生产采区(一采区)和一个主下山准备采区(二采区)。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装有KJ70N型安全监控系统。

发生事故的12190工作面为综采准备工作面,位于二采区东翼上部,2006年12月开始掘进,主要采用局部防突措施。2008年8月1日,在机巷施工瓦斯抽放孔时曾发生1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事故后,为吸取教训,该矿在随后的巷道掘进施工中,采用了由顶板高抽巷打穿层钻孔、条带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为了解决回采期间的防突问题,采用了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结合水力压裂的区域防突措施。2010年7月区域防突措施实施完毕,8月工作面切眼贯通,9月综采设备安装完毕。该矿在机巷、风巷内设有避难硐室及多组压风自救装置。

二、事故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是:平禹四矿违反相关技术措施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擅自调试调直采煤机割煤扰动煤体导致煤与瓦斯突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工作不到位。平禹煤电公司对平禹四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平禹四矿在实施局部防突措施时进行调试调直采煤机等违规违章行为。中平能化集团对平禹煤电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煤与瓦斯突出复杂性认识不足,未及时发现平禹四矿违规违章行为。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力,监督检查存在薄弱环节。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27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2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平禹煤电公司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真正落实,违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爱国,平禹四矿矿长、党委副书记。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2.司新波,中共党员,平禹四矿总工程师。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李银岭,平禹四矿综采队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谢海科,平禹四矿通风科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殷春雷,平禹四矿防突科科长兼抽放队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刘文彬,中共党员,平禹四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战军,中共党员,平禹四矿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冀玉峰,平禹四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李运生,中共党员,平禹四矿副矿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黄耀,平禹四矿党委委员、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李志强,平禹四矿党委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去党委书记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汪付现,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一通三防部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朱明,平禹煤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2.谢海龙,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党明田,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薛明志,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总工程师(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赵保太,平禹煤电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孙海良,平禹煤电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职务)。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殷耀西,平禹煤电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陈德亮,中共党员,平煤股份通风处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王结实,中共党员,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监察局禹州监察一处代理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梅文泽,中共党员,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代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杨玉生,中共党员,中平能化集团副总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卫修君,中平能化集团党委委员、能源化工研究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3.梁铁山,中平能化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张德干,中共党员,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监察一处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王连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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