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第一案

专车第一案

针对专车的首例行政诉讼案
2015年1月,济南市民陈超在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开“专车”送客时,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黑车”,予以查扣并处2万元罚款。不满处罚结果的陈超一纸诉状将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此案是针对“专车”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诉讼案,因而被称为中国“专车第一案”。[1]
    中文名: 外文名: 发生地点: 中文名称:专车第一案 当事人:陈超 代理律师:燕薪、李文谦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

事件经过

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案定于4月15日上午9点开庭。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于1月23日向市客管中心申请听证。

2015年2月11日,听证会经过事实陈述、提交证据和辩论,市客管中心认定陈超上述行为为非法营运,同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超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此后,陈超将罚款缴齐,将车取走。

此后,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专车第一案,判决结果十分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交管部门以后对专车态度。

律师看法

此案代理律师燕薪则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说,案件本身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撤销涉案的处罚决定,因此整个案件也会围绕客运管理中心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来展开。对案件的审理不会产生推动出租车管理制定的作用。

不过他也表示,从律师对案件的期望来说,确实是想通过这个个案作为一个突破口、一个撬动出租车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契机。通过这个案件让全社会意识到,现行的出租车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比如对出租车市场的一个逐步的开放等等,我们是希望这个案件能够有这样的意义。

代理律师李文谦告诉记者,我国车辆的行驶证上会明确“非营运车辆”与“营运车辆”的区别,非营运车辆如果进行营运行为,且在现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有收费,才能够界定为非法营运,并进行处罚。但从听证会上济南市客管办出示的视频看,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陈超收费,“客管办表示陈超以前确实有过专车营运、收费的经历,但客管办仅从以前的行为来推定陈超当时的行为,而不是直接证据,这显然是不严肃的。”

宣判延期

2015年6月18日,原本应于6月17日之前一审宣判的山东济南“专车第一案”确定延期。据原告代理律师分析,无论判决结果是否支持专车司机,都将对专车的合法化问题给出一个确定的结论,法院作出判决的政策环境尚不成熟。

当事人亲自前往法院询问了该案的审判长,审判长告知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了延期审理的申请,明确了将延期三个月作出判决,应该在2015年9月17日之前。”

2015年12月17日,是“专车第一案”第二次延期3个月截止的日子。让当事人陈超再次失望的是,当天下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传出消息,案件将再一次延期,宣判或将再等三个月。“专车第一案”开庭审判后,这是第三次延期宣判。此案原告陈超表示,不管官司输赢,法院总得给个结果。代理律师李文谦则表示,案件本身的争议性和代表性或是法院一再延期宣判的原因,无论输赢,“专车第一案”都将成为一个“历史性事件”。

案件审判

2016年12月30日下午,全国专车第一案经过4次延期后最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做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负担。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当庭表示需经商定后再决定是否上诉。但法院仍裁定陈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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