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

社会审计工作组织机构
审计事务所,是依法由社会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机构。[1]审计事务所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的事业单位。审计事务所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委托,承办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必须根据委托权限行事。委托权限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办理业务的权限,亦即被委托人承办委托业务的权利范围。
    中文名:审计事务所 外文名:audit firm 别名: 从事:社会审计工作 部门:审计署 面向:社会

业务委托

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必须根据委托权限行事。委托权限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办理业务的权限,亦即被委托人承办委托业务的权利范围。国家机关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授予审计事务所下列权限:1.查阅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账目、文件、资料,核查资财;2.参加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议;3.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索取证明材料。其他委托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委托审计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应当在委托书或者协议书中,约定有关查阅账目、文件、资料和核查资财的权限。

制度

概述

执业审计师制度,是指国家对执业审计师实行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总称。我国规定执业审计师制度的现行法规,是1991年10月9日审计署制定发布的《执业审计师制度(试行)》。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审计体系,加强审计事务所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业务质量,推动社会审计的健康发展。执业审计师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审计署,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可以委托或授权省级以上社会审计协会,协助办理有关管理执业审计师的具体工作。

资格与工作机构

担任执业审计师应当经过考试。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过五年以上财经工作,现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审计师考试。执业审计师考试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具体实施。取得中级以上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经历的人员,申请担任执业审计师,经过考核合格者,可以免予考试。执业审计师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署的规定组织实施。

职责与工作机构

执业审计师是依法从事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审计师的工作机构,为经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审计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担任审计事务所所长或者业务项目负责人。审计事务所向委托方提交的审计、查证、鉴定、验资、咨询报告,应当有负责该项目的执业审计师签字。执业审计师应当就所签署报告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执业审计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社会审计工作规程》,以及执业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审计署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每年对执业审计师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业绩,组织力量进行一次考核,对称职者准予年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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