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

法学术语
宣告失踪是法学术语。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写明: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关系、失踪的时间地点、有关单位证明等。
    中文名:宣告失踪 外文名: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法学

简介

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或者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认定并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应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宣告失踪首先要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事实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即公告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并不产生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只是改变由于失踪而使民事关系不稳定的状况。当该公民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法定条件

(1)下落不明状态持续2年。下落不明是指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持续达到2年。

(2)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有申请资格的是近亲属及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

(3)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是作出宣告失踪的法定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3个月内,如果失踪人出现或有其他方法确定其下落,宣告失踪程序中止;如果仍然下落不明,则依法宣告失踪。

法律后果

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应当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并由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所欠税款、债务及应付的其他费用。

1、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在诉讼中,失踪人的债权人将财产代管人作为被告,财产代管人也以原告的身份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此外,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宣告失踪的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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