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

存货管理

作业化过程
存货管理是将厂商的存货政策和价值链的存货政策进行作业化的综合过程。反应方法或称拉式存货方法,是利用顾客需求,通过配送渠道来拉动产品的配送。另一种管理理念是计划方法,它是按照需求量和产品可得性,主动排定产品在渠道内的运输和分配。第三种方法,或称混合方法,即用逻辑推理将前两种方法进行结合,形成对产品和市场环境作出反应的存货管理理念。存货管理就是对企业的存货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存货的信息管理和在此基础上的决策分析,最后进行有效控制,达到存货管理的最终目的提高经济效益。
    中文名:存货管理 外文名: 别名: 释义:进行作业化的综合过程 反应方法:拉式存货方法计划方法混合方法 目标:保证生产或销售的经营需要

相关成本

和存货有关的成本大致可被归纳为下列三种类型:

1.持有成本(Carrying Cost)

2.订购成本(Ordering Cost)

3.短缺成本(Shortage Cost)

技术

为了使存货总成本极小化,有以下几种存货管理技术:

1.ABC法:依存货的价值来分类,通常A类存货的价值最昂贵,管理上最为严格,再依序为B、C等。

2.JIT法:及时生产系统,将存货维持在最低水平。

3.EOQ法:经济订购量,在考量订购成本及持有成本下,求取存货成本极小化。

4.MRP法:物料需求规划,以资讯系统管理存货之订购与管制。

对策

一种管理存货的方法是依据每一个广大的部门所需的总存货来设定目标,再根据每一种类型的存货独立管理。

1.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发挥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划清职权。中小企业要依据《会计法》、《公司法》健全法人制度,履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建立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严格采购、销售制度,规范存货采购、消耗、销售环节,建立供应、销售方的信息档案,加强对其信誉、资质等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发挥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牵制作用。

2.强化供应链管理,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供应链管理可以降低采购成本,还可以通过扩展组织的边界,供应商能够随时掌握存货信息,企业无必要维持较高的存货持有成本,就既能生产出需要的产品,又不会形成存货堆积,从而降低存货持有成本。还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和获取信息的成本,同时还可以降低企业的仓储成本。

3.合理整合内部物流资源,充分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内部的物流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直接影响着存货的经济采购量、仓储量和存货的成本。

利用第三方物流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在内外资源的利用上,应先整合内部资源,同时还应考虑安排就业和分流富余人员等非经济因素;二是应注意物流管理人才的引进和中介机构的作用,现代物流管理理论与企业存货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精通现代物流管理的人才;三是加强存货管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考虑存货的仓储成本和配送成本,还应改善企业业务流程的设计和企业分支机构及经营网点的设置。

国标创新护航担保

国家标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由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起草。《规范》明确第三方监管企业的准入条件、三方当事人的责任、规范第三方监管企业的管理等内容,该规范将有效防范银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对推进相关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此前商务部颁布了《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和《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规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特点及核心内容:

一、与我国担保品第三方管理实际情况紧密结合,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宗旨,国家标准规定了担保存货管理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用于担保融资的动产包括了生产设备、存货、应收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各种物权,在实际工作中,目前经由第三方管理的主要是存货与应收款,存货由仓储企业管理,应收款由保理公司管理;融资担保的方式,除了质押之外,还有抵押,仓储企业既管理质押存货,也管理抵押存货;目前的突出问题是“管理责任”难以界定。

因此,与行业标准相比较,国家标准将“动产”缩小为“存货”,将“质押”担保扩大至质押与抵押两种担保,由明确管理企业一方的责任扩大到明确三方当事人责任,即:规定了抵押与质押存货管理所涉及的贷款人、借款人、管理企业三方当事人的责任。这样做,既全面反映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便于衔接三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与国际规制与惯例接轨,区别与界定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及其责任。目前,我国担保存货管理,不论存货仓库的地理位置与控制权的差别情况,都是签署同样的“质押监管协议”,造成其管理责任难以界定,既使约定了责任、也难以履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规制与通行做法,根据仓库的地理位置与控制权的不同情况,将担保存货管理区分与界定为“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并明确了不同的管理责任。这样分类规定,是国家标准的重大突破,既与国际接轨,也解决了我国的实际问题。

三、与我国现行法律和改革方向衔接,淡化入市门槛,明确了“监管协议”“监控协议”的性质。针对我国担保存货管理出现的突出问题,一些专家主张规定严格的准入门槛,行业标准中就规定了“从事仓储保管或相关物流业务3年以上”的条件。但国家标准,按照“放开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方向,没有规定硬性的准入条件。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与仓储业有关的主要有“保管”“仓储”“委托”合同,长期存在的“质押监管协议”属于哪种性质的合同,不仅仓储企业与信贷机构之间纠缠不清,在司法处理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经中国仓储协会请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法官,主要根据“监管”与“监控”实际承担的责任,在国家标准中特别标注:“监管协议”视同“仓储合同”,“监控协议”视同“委托合同”。这样规定,也是国家标准的重大突破,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纠缠不清的问题。

四、与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相衔接,明确了担保存货仓单的性质与出具主体。我国《合同法》有“仓单”概念,但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期货交割仓库使用“标准仓单”外,绝大多数都是“入库单”。

仓单的国家标准,将仓单区别与界定为“不可流转”的仓单(即入库单)和“可流转”的仓单,并明确“可流转仓单”适用于期货交割库与担保存货仓库。但在我国担保存货管理的实际中,质押仓单监管的业务很少,大量的是质押与抵押存货监管。因此,担保存货管理的国家标准,规定只有签署“监管协议”的情况下,第三方管理企业才可以出具仓单,在签署“监控协议”情况下不能出具仓单。

也就是说,国家标准确认第三方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有四种具体类型:质押仓单监管、质押存货监管、抵押存货监管、抵押存货监控,但借鉴国际惯例,两协会要引导与促进质押仓单管理业务的发展。这也是国家标准的一大特点,有利于我国担保存货管理的规范化、电子化发展。

五、与行业监管措施相衔接。国家标准规定:“管理担保存货,应在相关公共信息平台登记与公示管理企业、担保存货与仓单等信息”,还明确规定了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评价指标”与“资质等级”评价方法。这充分体现了未来对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也是国家标准的一大特点。

担保企业评价定性

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也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国仓储协会同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银行业、仓储业两个领域的专家组建了“评价委员会”,组织制订与审定了《评价办法》,自即日起,我们将面向全国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资质评价工作,相关文件已经印发。

关于企业评价的性质,《办法》的规定很明确,即“属于水平评价类资质,不属于准入类资质。取得资质的企业,表明其符合国标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并达到相应的管理水平”。

关于评价的原则,《办法》中规定:依据国标的要求,公开、公正、公平、自愿。评分标准与方法,都是公开的,企业是否申请评价,完全自愿。

关于企业资质等级的设置,两协会针对我国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复杂情况,充分尊重与采纳了广大仓储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意见,按企业的规模与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设“三级九等”。

关于评价的组织工作,两协会参照“星级仓库”、仓储服务质量的评价办法,设置全国评价办公室,在各省区市相关协会设置地区性评价办公室,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评价委员会”全体成员审定。

关于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规定,在中仓协官网与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上公告,并纳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大数据库,向各银行金融机构推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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