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广义的“长子”是指排行最长的子女,换言之长女也可能包括在内,狭义的则只包括儿子,女儿的继承顺序较儿子后,甚至没有继承权。一些母系社会中则是由长女拥有优先继承权。
    中文名:嫡长子继承制 外文名: 定义: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 来源:宗法制度 背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 开始时间:商周

概述

中国传统的嫡长子继承制不同于其它地方比如欧洲的长子继承制。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是长子继承世系爵位宗室身份,而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乃至私生子也有半份财产继承权,并且这种传统以国家律令的形式作规范。

《大明令·户令》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半分;如无别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中国在秦朝以前曾是封建社会,爵位和封地财产结为一体,因此当时存在土地财产主要由长子继承的情况。在日本以及其他地方的封建时代,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欧洲封建社会的长子继承制,包括了长子继承财产,封建贵族的爵位和土地传给长子,其余的儿子因缺乏财产为谋生而沦为骑士。

中国受井田制均田思想的影响很深,因而财产实行诸子平等均分。欧洲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为了防止家族封地和财产实力不因后代的分割导致变小变弱,因而财产也实行长子继承制。

在中国,女真人建立的金朝、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曾一度在法律上规定诸子按照身份等级的不同实行不同份额的财产继承权。

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的主要内容为实行宗祧继承、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并排除妇女的继承权。实行宗祧继承立嫡原则有三:

一是男系主义,限于男子孙方可为嫡,女子及其子孙均被排除在外;

二是直系主义,只有直系男子才可为嫡,兄弟之子则不为祭祀继承人;

三是嫡长主义,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庶子)以贵(母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六年》)。即确定嫡长子身份的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所居的妻、一妾、二妾……所生长子为嫡长子。

祭祀原则上由嫡长子孙继承,嫡子孙(曾玄孙亦同)早亡的,或有其他事故的,才及于嫡次子孙;嫡次以下子孙全无时,则立庶子,仍以立长为原则。

起源

既然是“家天下”,权力自然就能旁落外家、外姓。夏商两代,或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没有定制。家族之中的男人们,不少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君位争夺就不可避免,血腥的争斗频繁上演,必然给王朝带来危害,有名的商代“九世之乱”,根源就是兄弟、叔侄之间激烈的王位争夺。

从西部黄土高原起家的周人,善于总结历代政治得失,攻灭商王朝后,经过周人的认真分析,认为商王朝的那套王位继承制度,非改不可。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王室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宗法制,“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宗法制重要组成部分,应运而生。

西周王朝的王位传承,基本上代代平稳,没有出现大的争斗,“嫡长子继承制”起到了关键作用。

历史发展

嫡长继承制在夏朝、商朝时期已经萌发,至周代立国而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因其继承人选的确定性有利于减少纷争、稳固家业,因此周朝以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个朝代大多严格遵循嫡长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和选立储君。

在民间,“有长兄为父、长嫂为母”的思想和习惯,一个家庭若双亲不在人世了,长子则对其年幼的弟弟妹妹承担父亲的义务和角色。

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逐渐解体以后,实行土地私有、政府统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担政府官员职能同时也不再和封地挂钩,嫡长继承制的适用范围为爵位等身份权利,而土地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并且古代中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继承制度作规范。

到了近代,现在中国内地、台湾和港澳地区的法律都也规定了财产均等继承制度,并且把“子”扩展到女儿,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继承权。在家族身份以及荣誉权的继承上,习惯上通常依然采用长子继承制,如孔子家族的世袭封号。另外,在一些家族企业也往往让长子继承领导的地位;

不过,由于市场社会化包括企业股份的公众化,又出现了职业经理人阶层,并且一部分人会有自己不同的事业爱好,此外,现在的家庭子女数量少,社会环境和观念也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这方面的长子继承现象并不是绝对的。

其他国家情况

日本

日本长期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现在的民法虽然规定各子女可平均继承父母遗产,但现在仍有不少人让长子继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时代之前有各式各样的继承方式。由于还没有统一的继承相关法令,因此许多家族屡屡产生了不少纷争。明治时代起,华族和士族规定使用长子继承制,长子可以世袭爵位。甚至也规定一般平民使用长子继承制。

在这个旧法令中长子继承制实行得相当彻底,嫡长子具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昭和22年,民法修订,废除原有的继承法,法律上废止嫡长子继承制,规定各子女的继承权平等。但到现在(指2009年)仍然有不少家庭让长子继承较多遗产。

朝鲜

朝鲜古代亦使用嫡长继承制,在朝鲜王朝‎时更是严格实行,除非正室无子,否则只有嫡子有继承权,正室无子时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机会得到继承权。但也有几个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继位的。

英国

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强调的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

1、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

2、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

3、晚婚、甚至是终生不婚。

影响

嫡长子继承制对于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具体运行方式更具有无比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嫡长制本身还是它的各种变态形式,在“专制政治”这一大前提下,都只能流了一种非智能的选择方式,都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和实际能力之问发生严重的脱节和矛盾。

同时,也正是这种矛盾运动,使专制君权有可能突破“家夭下”的、“私”的格局,在客观上成为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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